房租月租金 | 年租金 | 房屋出租整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 |
增值税(出租住房) | ≦10万元 | ≦120万元 | 免税 |
>10万元 | >120万元 | 增值税=12*月租金/(1+5%)*1.5% | |
增值税(出租非住房) | ≦10万元 | ≦120万元 | 免税 |
>10万元 | >120万元 | 增值税=12*月租金/(1+5%)*5% | |
附加税 | ≦10万元 | ≦120万元 | 免税 |
>10万元 | >120万元 | 附加税=增值税*(7%+5%+3%) | |
个人所得税(出租住房) | 房屋月租金<800元 | 年租金9600元 | 免税 |
800-4000 | 9600元<年租金<48000元 | 个人所得税=12*(月租金-费用减除额)*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率*税率税=12*(月租金-800)*10%*10% | |
4000以上 | 大于48000 | 个人所得税=12*月租金不含税*(1-费用减除率)*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率*税率=12*月租金*(1-20%)*5%*10% | |
个人所得税(出租非住房) | 房屋月租金<800元 | 年租金9600元 | 免税 |
800-4000元 | 9600元<年租金<48000元 | 个人所得税=12*(月租金-费用减除额)*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率*税率=12*(月租金-800)*5%*20% | |
4000元以上 | 大于48000元 | 个人所得税=12*月租金不含税*(1-费用减除率)*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率*税率=12*月租金*(1-20%)*5%*20% | |
印花税(出租住房) | - | - | 免税 |
印花税(出租非住房) | - | - | 印花税=12*月租金*印花税-租赁合同税率*减免率=12*月租金*0.1%*50% |
房产税(出租住房) | - | - | 房产税=12*月租金不含税*税率=12*月租金*4%*50% |
房产税(出租非住房) | - | - | 房产税=12*月租金不含税*税率=12*月租金*12%*5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 | 免税 |
1 增值税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三条 发票使用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1.2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4〕89号
六、关于财产租凭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四)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河北省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1日
河北省各市个人出租住房核定比例
廊坊市 | 8% |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秦皇岛市 | 7% |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
邢台市 | 5% |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
衡水市 | 5% |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衡水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
河北雄安新区 | 5%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
邯郸市 | 5% |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
张家口市 | 5% |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唐山市 | 7% |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石家庄 | 8% | - |
保定 | - | - |
沧州 | - | -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南省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将湖南省范围内自有或租入住房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住房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1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各市州税务局确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8日
所辖市局引用文件
张家界市 | 6% |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湘潭市 | 10% |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益阳市 | 6% |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辖区内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将黑龙江省范围内自有或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四、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五、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5日
12366(小微企业)热点问题(第69期)
上海税务
二、个人出租住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26期)
五、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确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计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屋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屋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四、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五、该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我市针对个人出租房屋所征收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房产税按原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13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要求,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允许扣除的税费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依次扣除以下税、费: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适用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地税公告2011年第19号)第一条、第二条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25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请示省局同意,对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实行税收综合征收率,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我市开征区范围内出租房屋用于居住而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以下税收综合征收率,应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据实征收。
2000及2000元以上8%营业税3%,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加1%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