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地区:山东、湖南、浙江、上海、江苏、北京、安徽、福建、广西。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执行地区:广东省、四川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执行地区:厦门市。
电话形式解答地区:新疆。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04
咨询对象: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04
咨询对象: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07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04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0-04-0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04
咨询对象:上海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07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04
咨询对象:江苏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07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苏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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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0-04-04
咨询对象: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0-04-07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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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0-04-04
咨询对象: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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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0-04-04
咨询对象: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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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0-04-04
咨询对象: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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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0-04-04
咨询对象:广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13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19
咨询对象: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就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但本年度又按原值计提折旧,请问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2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20
咨询对象: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1.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上不计提折旧,该资产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是否能作为应税收入或支出?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若不属于上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5-15
咨询对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对此问题想在和贵局确认一下,我单位将自建房屋,进行从事房屋出租,采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模式的成本计量,在清缴汇算时 我司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按照历史成本使用直线法按照50年来计提折旧)是否可以这样操作?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0-05-18
答复内容: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 或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