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问答:【深圳国税】“走出去”企业如何破解三大税收难题2015-10-12

目前,深圳市共有“走出去”企业4000多家,涉及14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些企业遇到了国际税务争议、承包国外工程购买国内设备和原材料如何退税、境外已缴税款国内如何抵免等难题。

难题一:企业遇到国际税务争议如何解决

国际税务争议,通常是指因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各主体之间就国际税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争议。从税收争议主体上来看,国际税收争议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两国政府就税收协定适用产生争议二是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在国际税收关系中产生争议

税务机关建议:“走出去”遇到税收争议要找税务局

在国际税收管理与服务中,解决税收国际纠纷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而保障“走出去”企业能够全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税务机关的重要服务内容,更是企业所应享有的正当权益。“走出去”的企业若在境外与当地税务机关产生征税争议也不用担心,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当另一方缔约国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申请人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时,申请人可以将案情提交至申请人所在国的主管税务当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双方国的税务当局相互磋商解决企业的税收争议。

难题二:国外工程购买国内设备能否退税

税务机关建议:企业需了解哪些事项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24公告)的规定,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可以享受增值税的退税优惠。但是由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出口的原材料和设备种类繁多,业务规模大,涉及的政策比较复杂,因此企业要和税务机关多沟通,了解哪些事项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难题三:企业已缴境外税款境内如何抵免

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企业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内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同一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允许互抵,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境内与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也不得互抵。境内与境外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不得互抵,是指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那么,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如何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因此,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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