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的公告

时间: 2018年07月05日  XXCR-2018-36004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2018年 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5号)(以下简称《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现将我州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公告如下:

一、对《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比例标准具体明确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10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35%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6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

(三)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80%的比例核定。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核定。

二、对采用该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的个别企业,各县(市、区)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省局规定的幅度,并报州局备案。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的公告》(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自治州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 2018年07月05日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我局原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是2014年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授权明确的。但是,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同时废止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这就意味着,原来我局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授权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的公告》(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自动失效,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的授权重新公布我州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这既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也是省以下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必然要求。

二、为什么要确定我州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

省局重新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第五条要求,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中合同金额占购销金额比例、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测算,在省局《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幅度内,细化行业分类,确定科学合理的比例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三、本公告与原规定的异同

为了保证了政策的延续性和税收收入规模不会出现大的波动。本公告仅对制定依据和发文机关进行修改,我州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沿用《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的公告》(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的标准,没有进行改动,保证了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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