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汇算清缴】:天津国税2017年1-8月12366热点问题汇编

2017年汇算清缴】:天津国税20171-812366热点问题汇编

1、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70110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取得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所得税:企业按月发放给员工的津贴、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70110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按月发放给员工的津贴、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3、企业所得税:企业什么情况下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70110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什么情况下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在什么时间办理备案手续?  

【发布日期】:20170110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在什么时间办理备案手续?

答:根据《天津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税政〔201631号):

第五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5、企业所得税: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产生的损失,如何扣除?  

【发布日期】:20170110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产生的损失,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6、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70215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7、企业所得税:企业租入写字楼发生的装修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70215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租入写字楼发生的装修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和第()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和第()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8、企业所得税: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工资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扣除?  

【发布日期】:20170215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工资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9、企业所得税: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发布日期】:20170215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项和第()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一、自2015101日起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10、企业所得税:企业购进软件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处理是否需要单独办理备案手续?  

【发布日期】:20170215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购进软件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处理是否需要单独办理备案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第十条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11、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筹办费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70215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发生的筹办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企业所得税:境内企业支付给境外企业股息、红利,是否需要做税务备案?  

【发布日期】:20170314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   

问:境内企业支付给境外企业股息、红利,是否需要做税务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13、企业所得税: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发布日期】:20170314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7.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14、企业所得税: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发布日期】:20170314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7.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15、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70314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6、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将累积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70427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外商投资企业将累积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1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17、企业所得税:企业2014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当年未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16年汇算清缴时能否享受?  

【发布日期】:20170427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2014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当年未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16年汇算清缴时能否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1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18、企业所得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提取残值?  

【发布日期】:20170427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提取残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19、企业所得税:2016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70427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2016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

 一、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暂按20%确定。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条件的,暂按3%确定。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

20、企业所得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发布日期】:20170427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1、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70427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2、企业所得税:企业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而报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70427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而报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3、企业所得税:企业种植林木后再销售,有何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70427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种植林木后再销售,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24、企业所得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餐费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70427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餐费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5、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70504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6、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的限额时,其销售收入中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发布日期】:20170504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的限额时,其销售收入中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7、企业所得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70504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28、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逾期贷款,逾期后的应收利息,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  

【发布日期】:20170504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金融企业逾期贷款,逾期后的应收利息,如何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9、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70504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30、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有何要求?  

【发布日期】:20170606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有何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1、企业所得税:企业因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能否结转下一纳税年度?  

【发布日期】:20170606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因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能否结转下一纳税年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因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结转下一纳税年度,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2、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能否分期确认收入?  

【发布日期】:20170606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能否分期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不能分期确认收入。

33、企业所得税: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发布日期】:20170606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34、企业所得税: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发布日期】:20170606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确认收入。

35、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606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6、企业所得税: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发布日期】:20170606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7、企业所得税: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发布日期】:20170706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6条第9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2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9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1项至第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8、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发布日期】:20170706日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问: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信息来源:http://www.tjsat.gov.cn/u_zlmView.action?fjdm=11200000000&lmdm=020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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