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汇算清缴】:福建国税2017年6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2017.7.31

2017年汇算清缴】:福建国税2017年6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2017.7.31

51.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出具报告的中介机构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第一条第三项第一款规定:“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出具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 

53.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应多少年备案一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序号5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为‘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因此,非营利组织需要在资格有效期内,每年进行备案。 

54. 企业为留住高端人才员工,为这些员工子女报销的学杂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高端人才员工报销子女的学杂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围,不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5.企业在6-8月给予内外勤员工不同标准的高温津贴或者防暑降温费是否属于2009年3号文件福利费的范围?高温津贴或者防暑降温费超过当地社会保障厅规定限额的部分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以及防暑降温费可按照职工福利费标准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扣除限额以及发放标准应符合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法规的规定。 

56.认定高新企业对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有要求?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因此,认定高新企业对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的比例没有要求。 

57.A公司给B公司担保贷款,B公司无力偿还时由A公司偿还,A公司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因此,A公司支付的利息不可以税前扣除。 

58.公司新入职的员工以个人名义开具的体检费的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职工的体检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进行扣除。

59.企业前期已形成的无形资产A,后面继续研发并形成无形资产B。将无形资产B嵌入到无形资产A中一起销售,但是发票上项目名称仅体现无形资产A。用于无形资产B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项目确认,若研发B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属于文件规定的范围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60.我公司为通过资格考试的员工报销报名费,是属于职工福利费还是职工教育经费?

答: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因此,如贵公司支付的报名费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项目,属于职工教育经费。

61.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材料是否必须是中文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四条规定:“……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因此,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相关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62.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办理时限是多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上是否有编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具的《税收居民证明》进行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税务机构代码(前7位)+ 年份(4位)+顺序号(5位)。‘年份’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公历年度,‘顺序号’为本年度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自然顺序号。”

因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上是有编号的。

64.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十条规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

因此,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办理。

65.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非居民企业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66.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在提供退(免)税申报资料时,存在无法生成电子数据情形的,是否还能申请成为无纸化申报试点企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 )第二条规定:“各省国税局应按照‘严控风险、企业自愿’的原则,选取有代表性的地区、税法遵从度好的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试点企业的条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在提供退(免)税申报资料时,存在无法生成电子数据情形的,不影响该企业申请成为无纸化申报试点企业,该项视同出口业务仍可按现行规定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办理退(免)税。”

因此,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在提供退(免)税申报资料时,存在无法生成电子数据情形的,不影响该企业申请成为无纸化申报试点企业。

67.什么是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 )第一条规定:“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试点企业通过提供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69.纳税人因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被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时被评定为三类,税务机关评定的累计6个月是指评定的所属期还是自然年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三)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用语的含义:……‘上一年度’,指评定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的上一个自然年度。……”

因此,税务机关是根据上一年度的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评定的,即评定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的上一个自然年度。

69.我公司为平潭企业,购入国内生产的设备,能否自行选择进项抵扣或者申报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规定:“一、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一)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但下列货物不包括在内: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2.横琴、平潭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兴建(包括改扩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
3.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
4.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二)内地货物销往横琴、平潭,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必须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水、蒸汽、电力、燃气除外)。海关总署将货物经“二线”进入横琴、平潭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的电子信息提供给国家税务总局。
(三)内地销往横琴、平潭的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货物,销售企业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应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予以确认,并将取得的上述关单提供给横琴、平潭的购买企业,由横琴、平潭的购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提供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仅限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报退税的资料,与对应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已申报退税的货物,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再申报退税。

因此,平潭的购买企业可对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购进国内生产的设备自行选择进项抵扣或者申报退税。

70.生产企业出口使用过的设备,已经抵扣过进项的,能否适用退(免)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因此,生产企业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且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不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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