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汇算清缴】: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咨询常见问题(2017.8)

2017年汇算清缴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咨询常见问题(2017.8)

更新日期:2017-09-18 来源:纳税服务科 作者:三水区局

1、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税务备案吗?

答: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随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

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2、问: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否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问:某公司是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部分教练挂靠该公司培训,公司只收学员小部分费用,大部分学费由教练收取,请问应如何征收增值税并向学员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教练(含非驾校人员)以驾校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并负担法律责任的,驾校应全额向学员开具发票,并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

4、问:请问如何享受进行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5、问:请问海关缴款书现在的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申请稽核比对;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

6、问:2017年7月1日后个人消费者开具普通发票是否也要打印税号才能报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7、问:企业购入超市、加油站等预付卡,取得了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该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读物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企业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8、问:某公司准备出售2009年以后购买的机器设备,是否可按财税〔2009〕9号文的规定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问:某企业有不动产租赁服务,如果选择简易征收是否可以开具专票?

答: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未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按照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外,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编辑:麦玉婷

发布日期:2017-09-18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