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汇算清缴】福建国税2017年5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二)2017年07月12日

【2017年汇算清缴】福建国税2017年5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二)2017年07月12日

1.外建安企业在同一地市内增值税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征,是否还需要在国税部门开具外管证?

答: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第三条规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91号)规定:“二、省内(不含厦门,下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项目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或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手续,其中,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应分别向项目部所在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同时办理税种登记;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向项目部所在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三、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一方采集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方采集:

……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和核销在国税机关办理)。

……”

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外建安企业在同一地市内的,增值税不需要预缴,若设立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还需要在国税部门开具外管证。

2.五证合一的纳税人信息变更是否可以实现国地税信息共享?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一方采集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方采集:

(一)“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信息采集、变更。

……”

因此,五证合一的纳税人信息变更可以实现国地税信息共享。

3.什么类型的纳税人可以适用简易注销?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易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6432号)规定:“一、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对象:

(一)设立登记未满一年且未发生涉税事宜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

1.登记状态为开业、迁入、筹建期;

2.未领购过发票且未代开过发票或申请注销前虽领购过发票但已按规定进行缴销;

3.不存在未处理的违法违章记录;

4.自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2016年四大行业营改增纳税人原为纯地税户的为其改征增值税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销期间,均为零申报或未达小微企业免税额的;

5.无其它未办结事项。

未发生涉税事宜是指未领购发票且无税(费)种认定或税(费)种纳税期限全部为‘次’的纳税人。”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适用简易注销。

4.CA实名采集中的人脸照片是否还需要手持身份证拍摄?

答:根据《关于明确实名办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五、取消实名信息采集中须纳税人上传手持证件的人像图片的规定,改为分别上传身份证件图片和人像图片。”

因此,已经取消实名信息采集中须纳税人上传手持证件的人像图片的规定,改为分别上传身份证件图片和人像图片。

5. 一般纳税人办理简易征收备案是否属于同城通办事项?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657号)附件1:《同城通办业务范围》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同城通办事项。”

6.我公司从事松花蛋的批发、零售,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第一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因此,松花蛋不在上述文件规定的鲜活蛋产品范围内,从事松花蛋批发、零售不能免征增值税。

7.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公司,因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被环保局处以10万元罚款,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六条规定:“已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 1 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被环保局处以10万元罚款的,自处罚下达次月起36 个月内不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公司销售外购的图书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六条的规定:“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

因此,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公司直接销售外购图书取得的收入,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9.私营企业转租公租房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六)201812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

因此,不属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性质的私营企业转租公租房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0.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  

2.国家助学贷款。 

……”  

因此,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1.境内银行向其境外母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三、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因此,银行向其境外母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12.香港企业在大陆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所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第八条规定:“海运、空运和陆运

一、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营业税)。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收入和利润,但仅限于在上述经营中按参股比例取得的收入和利润部分。”

因此,香港企业在大陆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的所取得的收入在大陆免征增值税。

13.以下情形是否可以享受税控设备全额抵减优惠?

1)某公司为独立的一家公司,多次购分机且均在使用,再次购买分开票机?

2)某公司之前已经给其他分支机构购买过分开票机。现在为新增分支机构购买的新分开票机?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上述两种购买分开票机的情况都属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按照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14.一般纳税人企业71日之前购进的农产品,在71日之后未经过加工直接销售是否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进项发票能否按照13%扣除率抵扣进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四、本通知自20177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因此,71日之前购进13%税率的农产品,未经过加工在71日之后直接销售按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进项发票的抵扣需要分两种情况:一是从一般纳税人取得13%的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票面上的税额认证抵扣;二是从其他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5.非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71日后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如何计算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自20177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

因此,自71日起,非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若是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6.201771日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有用于直接销售,也有用于连续加工生产其他货物的,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201771日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有用于直接销售,也有用于连续加工生产其他货物的,应该分别核算,直接销售的按照票面买价的11%扣除率抵扣,用于连续生产加工的按照原扣除力度抵扣。未分别核算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7.个人的影片作品参加福州文化联合会的评选,获得一笔奖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

因此,个人的影片作品参加福州文化联合会的评选,获得奖金,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18.我公司没有具体经营业务,今年取得购买保本收益理财产品利息收入超过500万,但决定以后不再购买理财产品,是否可以作为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指的是有预见性的偶然发生或者不经常发生,对于持有的理财产品的利息收入,其持有是一个连续的有规律的过程,对以后还会不会再购进不确定,以后期间是否不经常发生缺乏可预见性,因此,取得保本收益的理财产品利息收入超过500万,不得作为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9.教育培训机构收到学员缴纳的预交款,一部分直接开具了发票,其余没有直接开具发票,而是根据学员上课的次数按次结转收入,合同没有特殊约定,如何确定纳税义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因此,先开具发票的部分,开具发票时就需要确认纳税义务;按上课次数结转的预收款收入,在培训服务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

20.我公司利用专门工具将客户的大型设备从露天转移到厂房内,这种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还是装卸搬运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规定:“(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

……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因此,将客户的大型设备从露天转移到厂房内,系利用装卸搬运工具对货物在装卸现场之间进行搬运,属于装卸搬运服务。

21.消费者在商家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刷卡银行开展满额优惠活动,刷满100元立减20元,消费者刷卡实际支付80元。上述业务商家应如何缴纳税款和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其业务实质为消费者使用信用卡透支100元,银行向商家结算100元,消费者只需要归还银行80元贷款,20元属于银行向消费者提供贷款服务给予本金的减免。商家应按销售货物以100元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者取得货物所有权,负担了相应货物的增值税额,商家应向消费者按100元开具增值税发票。

22.一商业银行向上海清算所缴交年费,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业务量突出,上海清算所给予了奖励性的业务发展基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因此,商业银行收到与发生的业务量挂钩的业务发展基金,属于销售折让,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3.纳税人从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中的增值税免税行为,之前未备案直接按照免税进行申报了,是否需要补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 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自201651日起施行。此前,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已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不再重新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因此,纳税人从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 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补办备案手续,不需要补缴税款。

24.我公司为空调生产企业,按照客户要求设计节能空调,是否属于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 (六)现代服务。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因此,只是按照客户要求设计节能空调并销售,没有提供后续配套的节能服务,不属于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1.若企业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上述文件规定中注明的“建筑规模”是否可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施工合同等用于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若确实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是否可以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二十九条的一般性条款进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因此,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待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再以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2.房地产行业应按“建设规模”核算,若确实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十九条的规定。

26.我公司组织客户参加植树活动,并提供一些食品,相关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因此,公司组织客户参加植树活动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属于用于交际应酬消费,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7.我公司购入不动产需要分两年抵扣,若第13个月时40%部分的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能否作为留抵税额在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

10.10栏“(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反映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栏“税额”列=《附列资

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

12.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填表说明

……

(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第13个月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0栏,该部分进项税额计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若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可以作为留抵税额于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28.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重复打印,企业应如何避免员工将同一张电子发票重复报账的问题?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第一条规定:“ 一、大力推广电子发票

……

(五)纳税人可以使用“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软件及操作说明具体见福建省国税局网站(www.fj-n-tax.gov.cn-资料下载-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操作目录)解决重复报销、批量查询等问题。”

因此,纳税人可以使用“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避免员工将同一张增值税发票(含电子发票)重复报账的问题。

29. 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二手车时收取的过户费和评估费应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第六条规定:“六、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而《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因此,销售二手车时收取的过户费和评估费不得开具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应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30.收购发票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第二条 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收购发票包括五联版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购)两种形式。”

因此,收购发票可以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购)开具。

31.我单位开具给企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第一条规定:“一、自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自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2.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时是否需要按规定开具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一、自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境外企业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具发票时不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33.201771日起,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给企业是否必须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的规定:“一、自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为企业暂时没有要求必须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

34.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事业单位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若购买方为事业单位,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若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不填写。

35.购买方为自然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非收购)时“纳税人识别号”栏是否必须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一、自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购买方为自然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非收购)时“纳税人识别号”栏可以不填。

36.收购发票不同联次的用途是什么?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的基本联次为五联:记账联、发票联、自由联三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发票联,作为收购单位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自由联的第一联为抵扣联,作为收购单位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存备查的凭证;自由联的第二、三联由纳税人自行决定用途。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购),纳税人可按业务需要分别打印作为记账联、发票联、抵扣联等凭证使用。”

因此,收购发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不同发票联次的用途。

37.我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免税,今年1月已实现销售收入,但未及时办理自产农产品免税备案,现在要补充备案,税务机关要对我公司进行处罚,处罚是否有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

第七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

 ()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

因此,企业应根据文件的规定履行备案义务,税务机关可按照上述文件进行监督管理,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8.代开的专用发票上代开企业名称是否可以写在销货方栏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的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

因此,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不得填写代开企业的名称。

39.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开具发票时,税收商品分类编码应该选择“取得的不动产”还是“其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第二条的规定:“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因此,自建也属于取得不动产的方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开具发票时,税收商品分类编码应该选择“取得的不动产”。

40.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的连锁公司,是否可以使用总机构的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9号)第七条的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因此,增值税汇总纳税的连锁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领用的增值税发票。

41.一般纳税人企业代销黄金公司的产品,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的规定:“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

三、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

十二、本通知于199511日起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消费税。

42. 回国留学生购买中外合资的小汽车能否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规定:“六、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办理免税手续,除按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本人护照;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所称小汽车,是指含驾驶员座位9座以内,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的乘用车。”

因此,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自用的中外合资的小汽车也属于国产小汽车范围,可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43.201771号以后,部分出口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日期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三条规定:“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因此,201771号后部分出口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44.单位为了鼓励员工加强专业学习,给予通过自学考取专业资格证书的员工现金奖励,这部分奖励是否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答: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规定:“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因此,单位为了鼓励员工加强专业学习,给予通过自学考取专业资格证书的员工现金奖励符合文件第三条第9项的规定,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45.企业为外籍雇员在国外购买的商业保险,所支付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因此,企业为外籍雇员在国外购买的商业保险,所发生的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6.企业从事鹿的养殖,并直接进行初加工后销售鹿肉、鹿茸、鹿角等产品,是否可以享受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的规定:“……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

()‘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

(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

因此,企业从事鹿的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后销售鹿肉、鹿茸、鹿角等产品,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47.我公司是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现在有一部分担保业务因被担保企业无法偿还资金需由我公司代为偿还,公司代偿的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若你公司属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这些代偿损失,需要先冲减已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8.企业处于筹建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如何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税法目前未明确规定,按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冲减筹办费用。若收入大于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当年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

因此,企业处于筹建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建议按上述原则冲减当期开办费。

49.外币折算人民币产生的汇兑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其他收入。”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外币折算人民币产生的汇兑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0.企业所得税2016年度汇算清缴中,A107014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内容为灰色,无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的规定:“ ……

二、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情况归集表》序号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企业所得税2016年度汇算清缴中,A107014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格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

51.我公司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担保行业,想申请享受计提的担保赔偿支出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应向主管税务局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规定:“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因此,你公司在汇算清缴时按上述文件规定报送相应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

52.治理河道能否享受环境保护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治理河道不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的范围,因此,不能享受环境保护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53.公司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分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因此,该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属于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当以资产折旧的方式进行税前扣除。

54.我公司2016年合并了一家企业,被合并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能否在我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

答:被合并企业已消亡,合并前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你公司税前扣除。

55.我公司是有限公司,作为某个合伙公司的合伙人,该合伙公司去年有实际没有分配的未分配利润(股票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我公司是否需要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认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你公司应在“先分后税”原则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认收入(无论是否实际分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5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否必选?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的规定:“四、有关说明

……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项纳税服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自行决定风险修正。

……”

因此,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57.我公司2016获得双软证书,当年有盈利,但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是否要从2016年起开始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规定:“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因此,2016年不计算为该公司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获利年度。

58.总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系统自动带出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是否为必填表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汇总纳税的企业若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事项,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5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收政策风险提示的内容,企业是否一定要根据提示内容更正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三、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流程:

……

()针对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

四、有关说明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项纳税服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自行决定风险修正。”

因此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修正,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不强制要求一定要更改数据。但不改变纳税人自行汇算清缴,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60.企业委托个人提供代理服务,代理费是否必须通过转账支付才能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二条规定:“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与个人签订代理协议,没有要求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手续费才能税前扣除。

61.2016年计提的工资薪金在2017年汇算清缴前未发放的,按照税收规定要进行调增,汇算清缴后发放的是否可以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调减?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若是符合文件规定的工资薪金,2016年计提因汇算清缴前未发放而调增的,在2017年实际发放的可以计入2017年据实扣除。

62.企业2016年因购买福建省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因此,企业因购买省政府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63.食堂、员工宿舍楼的折旧是否应计入职工福利费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食堂和员工宿舍楼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当年职工福利支出的总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64.我公司为金融机构,A工业企业破产倒闭,无法偿还我公司的债务,被法院判决以厂房抵偿债务3370万元。现因需要办理产权过户,国税局要求我行必须代垫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规定:“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

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将纳税人的房产用于偿债,属于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65.民办非营利企业给政府提供服务,收到一笔费用,该收入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规定:“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因此,民办非营利企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在有效期内的,对于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给政府提供服务属于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66.2012年外购了价值1亿的固定资产,当时只付了5000万,会计上的折旧是2012年开始的按照5000万计算的。2016年支付了剩余的5000万,现在是否可以追补后续5000万在2012年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若属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且按税法规定应扣未扣的,可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67.《关联关系表》中的起始时间与截止时间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的规定“G101000《关联关系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

7.7列‘起始日期’和第8列‘截止日期’: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填报实际变化的日期;未发生变化的,填报本报告年度起始和截止日期。”

因此,关联关系表中的起始时间与截止时间按以上规则进行填写。

6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69.香港企业在大陆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所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第八条规定:“海运、空运和陆运

一、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营业税)。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收入和利润,但仅限于在上述经营中按参股比例取得的收入和利润部分。”

因此,香港企业在大陆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的所取得的收入在大陆免征企业所得税。

70.新版的关联报告表中不再有货物劳务表,与关联方发生的货物销售和采购应当填写哪张表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的规定:“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的企业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

因此,与关联方发生的货物销售和采购应当填写《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

71.关联业务报告表的《关联关系表》需要填写所有关联方的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的规定:“G101000《关联关系表》填报说明

本表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与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基本信息。”

因此,《关联关系表》只需要填写2016年度与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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