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汇算清缴】海南国税12366汇编(2017年6月份)(一)2017-06-15 

一、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11日至201912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2017年起有提高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判断是否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文件规定吗?适用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要走哪些程序?

答:(一)要判断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可参阅《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文件。

(二)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确认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将企业信息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通过服务平台查验到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则可以适用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四、企业什么时候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可以享受研发费用按75%的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研发费用按75%的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5年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期10年,在2017年至2019年三年间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12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5年形成的无形资产,如果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在2017年至2019年三年间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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