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急扩散|洪峰过境,会计务必了解的减轻企业损失的税收政策全指南(含7大税种及申报)

原创 2017-07-02 老干部 税客茶馆

【湖南省水文信息查询系统显示,截至7月2日10点30分,湖南省内水系13个检测站点超过警戒水位,其中湘江长沙站水位达到39.34米,超过1998年的历史最高水位39.18米】

掌柜所住小区内有两个地下车库已经被淹。主席亲自掌舵的橘子洲号航母眼看着都快变潜艇了。洪峰过境,很多企业资产损失巨大,纷纷来电咨询税务问题,于是掌柜连夜赶制此稿,让税收减轻洪水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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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不说了,快来看看在洪水肆虐之时,有助于企业减轻损失的税收优惠专辑。

1增值税

1.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不动产和服务,遭受了自然灾害,其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财税2016年36号文第二十七条第(2)—(5)款中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遭受自然灾害不在此列。

2.获得的保险理赔收入,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3.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接受应税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际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但需要做到:

1、根据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湖南省局2013年2号公告,洪灾损失应按法定流程,以专项申报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纳税申报前进行申报,申报资料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准确计算损失额,允许税前扣除的是实际损失额。保险理赔收入弥补完企业发的损失后有余额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的,应计入当期收入。洪灾损失最多见的为非货币资产损失,如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如果资产被洪水冲走,则盘亏金额为损失额;如果资产被洪水浸泡从而报废、毁损或变质,则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责任人赔偿、保险赔偿的余额为损失额。

在洪灾中,也有可能出现货币资产损失,如保险柜被冲走,现金流失,则现金短缺额为损失额。还有可能出现债务人死亡或债务人损失巨大且保险赔偿不足、无力偿还债务等情况,从而导致企业遭受债权投资损失。未能收回的债权即为损失额。

3、收集有关证据,于提出申请时一并完整报送。资产损失应当有具体证据证明其确已发生。

首先要收集企业内部的特定事项证据。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如原材料或产品被洪水冲走,则需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核批文件等作为证据;如机器被洪水浸泡报废,则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资产报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等作为证据;如现金短缺,则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等作为证据;如债务人遭受洪灾无力偿还债务,应当有债务人遭受洪灾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以及债权放弃申明等作为证据。债务人意外死亡或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此外,还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行政机关的公文;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受灾情况复杂,更多详细资料请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2号公告

4、企业绝对不能虚构或夸大资产损失。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如果虚报损失,被查出来之后,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要按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文予以处罚。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要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应及时进行核查和调整。

3延期申报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一)申请人条件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二)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原件;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纳税人确有因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原件;

5. 代理委托书原件;

6.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延期缴纳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一)申请人条件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原件;

3.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材料复印件;

6.代理委托书原件;

7.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9.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原件及复印件

10.《资产负债表》原件及复印件;

1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部分:

5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客原因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6车船税退还

《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7资源税减免

《资源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受自然灾害影响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免资源税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8契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因自然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9个人所得税减征

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因洪涝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0企业对外捐赠的税收优惠(考虑有企业对灾区捐赠,一并写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企业当年度必须有盈利,如果企业本年度是亏损,捐赠支出是不能扣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中的;捐赠企业或个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企业对外进行捐赠,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都将视同销售予以征税

以上10点,如有更多理论和细节操作问题,请咨询税务机关

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2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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