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税务】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2010年)(一)、(二)(摘自网络)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2010年) (一)

日期: 2012-04-01     来源:纳税服务科    作者:纳税服务科

(2009年04月-2010年03月)

增值税、消费税

1问:2009年起实施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2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应交税金能否用进项税额抵顶?还是直接缴纳税款?应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方法:上述应税业务在增值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5、21、23栏中分别反映“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3项内容,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3问:我公司是从事动漫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请问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下称《通知》)第十条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动漫政策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相关规定,动漫企业包括:(一)漫画创作企业;(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五)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六)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动漫产品包括:(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四)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述,目前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概括如下:

增值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4问:企业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不能单独开具发票,而要与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一并在同一份发票开具的,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该怎样申报?

答:根据《关于规范我市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函[2008]8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不能单独开具发票,而要与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一并在同一份发票开具的,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下列公式核算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税务机关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一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在进行电子申报时,首先把开具的销售发票从开票系统导入到电子申报系统中,系统将导入的销项发票金额默认为“一般货物”销售,然后填入负数冲减多算的“一般货物”销售额(负数为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最后在“其他应税项目”中增加相应的嵌入式软件销售额,为“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额,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能如实反映企业当期“一般货物”和“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额。

5问:珠海市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珠海市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珠国税发[2008]142)第十五条规定:经有权机关审批的汇总纳税企业,按以下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一)总机构应按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对当月实现的增值税进行分配,如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计算分配。

(二)分支机构应分配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应分配的增值税=总机构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实现销售额÷总机构当月实现销售额总额)。

(三)总机构每月征收期内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清缴本部(不含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税款。

(四)在总机构进行纳税申报后,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清缴该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税款。

(五)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于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如连锁经营的医药企业,超市等),其在各区(分)局管辖内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可由总机构选择其中一个分支机构进行税款清缴。总机构要将税款清缴的分支机构的名称、税务识别号、扣税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填《指定进行增值税税款清缴的分支机构名单》报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六)各分支机构不需再办理增值税申报。

6问:我公司的分支机构如何申请增值税合并申报,需要什么资料?是到总机构主管税务局办理,还是到分支机构主管税务局办理?

答:根据《珠海市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暂行) 》(珠国税发[2008]142号)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是指经市局、区(分)局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包括连锁经营企业的分店)的增值税应税事项,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不包括实行“免、抵、退”税的工业企业。

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2)《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

(3)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分支机构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纳税人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分支机构在十家以上的连锁经营企业要报送财务、会计软件及操作手册,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操作手册,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实现实时监控、实时数据交换、库存管理、统一配送等功能。

本市范围内,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分)局,要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市局审批。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区(分)局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由区(分)局审批。

7问:我公司是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怎样计缴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下称《通知》)第七条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款有关企业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按3%预缴增值税。

另外,《通知》第八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七条第一款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4%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的规定,修改为按3%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综上所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09年1月1日起按3%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8问: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在09年办理发票核销时,发现有1张08年的已开普通发票未作申报,由于现行增值税率已调整为3%,与6%不同,我该如何办理申报补税呢?

答:纳税人可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到主管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上门补充申报(纸质)。需要注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税款所属期必须填报税款的实际所属日期,税款征收按2008年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商业4%,工业6%)计算。除补征税款外,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9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2007年进口属于免税的生产设备,现转售出去,海关要对未满监管期的免税设备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我司作为销售方可否申请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通知,由于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问: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缴交增值税是按13%计算,还是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税率为13%。同时,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除列举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就如下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该部分内容已废止)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综合上述分析,由于财税[2001]113号文规定的内容经过国务院批准,所以适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因此,在没有新规定前,纳税人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1问:我公司购进了一批设备,财务上已计入固定资产并投入使用,现销售出去,请问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2问:因市场需求萎缩,我公司对库存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决定低于进货价销售。此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条例中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答: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市场价格波动的贬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列举的非正常损失的情形,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要注意的是: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13问:2009年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否申请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的普通销售发票,可以按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14问:我公司是商业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6月30日,请问辅导期要达到什么样的要求才能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5问:企业购进的工作服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吗?

答:生产企业购进的工作服如果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与应税项目相关,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进项税额是符合抵扣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若属于福利性质的服装费支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6问:我商贸公司刚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税务机关对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措施对其进行管理: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二) 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 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依据:国税发〔2009〕10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按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 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 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 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 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17问:税法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请问应交税金如何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对此规定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填报方法:上述应税业务应在增值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5、21、23栏中分别反映“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3项内容,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在第4栏反映“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18问: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何界定?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11号)第二条第2款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不征收增值税,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19问:我公司将自产的货物作为实物投资到另一家公司,这样的行为要视同销售吗?

答:增值税方面: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的适用税率缴交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六款也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所以,你公司将自产的货物作为实物投资到另一家公司,实质上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处理,按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0问:公司向超市购买劳保用品,能否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述,超市销售劳保用品,如果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超市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1问:我公司为软件企业,产品享受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政策,.请问关于软件产品退税方面,销售时开具发票有什么要求,怎样才能符合条件申请退税?.

 答:根据市国税局《关于规范我市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国税函〔2008〕85号)第五点规定,对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开票要求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一致。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已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必须在发票上具体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和所售模块的名称,否则不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2问: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需要什么资料?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国税函[2007]1077号文附件)精神,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纳税人可登陆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

(二)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当场办结。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对丢失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的纳税人,应先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完毕相关行政处罚责任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3问:如果企业本期留抵税额为1万元,本期免抵退税额为2万元,那么本期的应退税额为1万元,本期免抵税额1万元。请问:1、这个1万元的免抵税额在下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哪栏反映? 2、原1万元的留抵税额还可以在下月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纳税人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为: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一)“当期免抵税额”为生产性企业计算“免、抵、退”税时的当期已免抵税额,即指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和 “抵”。纳税人不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此项数据。

(二)纳税人当期申请退还1万元出口货物应退税款后,应在下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15栏的“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填报此金额,填报后纳税申报表中原为1万元的“当期留抵税额”冲减后将为0,即不可以在下月抵扣。

24问:我公司一般纳税人注销,已作进项抵扣的存货是否要作进项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25问:企业因工业生产需要建设一个工业用池,其建设过程中材料采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固定资产项目申请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上述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的所称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生产用池,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建设过程中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6问:企业因业务需要自行安装的货梯,能否作为固定资产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对照上述规定,企业自行安装的货梯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7问:企业近期收到一笔返利收入,请问返利收入该开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销售成本。

28问: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家用电脑、软件和相关电脑杂志捆绑销售,且不能分开核算具体货物的销售额,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你单位销售的杂志虽然增值税税率为13%,但如果在销售此类货物时不能分开核算,就应按17%(电脑、软件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9问:我公司是保税区内企业,现将自产的产品销售给保税区内其他企业,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内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国税函发[1991]1123号)规定“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总署令(1997年6 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因此,你公司在保税区内销售自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30问:我公司是销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销售首饰的同时一并销售首饰盒,有一些首饰盒进货价比较贵,但我公司按进货价并入首饰销售,请问该部分应如何计算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5%)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31问:我公司是生产高尔夫用品的,现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杆头、杆身和握把,收回后进行再加工才销售。对于受托加工企业已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我公司如何申请扣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的第二条第三点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原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32问: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计征增值税时是否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费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另外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经销手续费。

出口退(免)税

33问: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34问: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主要是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是指企业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35问:享受退(免)税的一般出口货物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享受退(免)税的一般货物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36问: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按不同的出口企业类型,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方式主要以下三种:

(1)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是指免征最后环节增值部分应纳税款,按购进金额计算退还应退税款。

(2)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3)小规模出口企业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

37问: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要办哪些手续?

答: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权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需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2、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3、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其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按规定不需办理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5、《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6、出口退税账户银行印鉴卡原件及复印件

7、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38问:生产性企业什么时候申报出口退(免)税?

答: 1、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2、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企业应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39问:如何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答:(一)代理出口是指出口企业受其他企业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的报关、收汇及外汇核销等手续并收取一定代理费用的出口业务。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出口企业(受托方)在代理出口的货物报关出口并取得有关单证后,须按规定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持相关资料向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三)所需资料

1、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的载有《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及打印出来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委托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委托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认定表复印件。

40问: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12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申报期限

1、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同时进行免税申报。

2、纳税人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免税核销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申报。

3、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免税核销延期申请,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可在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内申报。

(二)纳税人申报应提供资料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数据;

2、经征收部门签章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一份);

4、出口发票;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货物提供);

7、代理出口协议(委托出口的货物提供);

41问:我公司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核销日期为2009年3月5日,自该笔货物出口日期起超过了210天。为此,税务局要求视作内销补交税。请问:收汇核销逾期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文)规定,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附件第五条第一款所述“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的界定标准,可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确定。超过规定时间办理外汇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42问:我司是进料加工贸易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现税务机关要求视同内销补增值税,但本公司该批出口产品为化妆品,请问是否还要视内销补交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因此,你公司所述的出口化妆品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4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自营出口自产产品,适用“免、抵、退”税。现在我们公司要外购一批同类产品报关出口,是不是也适用“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答: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建议你公司对照上述标准,判别所述的“外购同类产品”是否属于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范围。

44问:外商投资企业07年购入的国产设备,当时已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现在监管期内转让,请问已退的税款是否要补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45问:我公司为A公司代理出口产品,请问如何在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申报手续,A公司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所需资料如下: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原件和复印件、出口发票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委托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认定表复印件。

(二)系统生成的申报软盘。录入时必须录入委托方的海关代码或临时退税号(10位)。

(三)系统打印的《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上必须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上公司公章。

办理程序如下:

(一)收齐资料。

(二)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并生成单证预申报软盘,到退税机关进行预审。

(三)预审通过后,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作正式单证申报,生成单证申报软盘,并打印《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

(四)提供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如果双方不是购销关系,A公司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贵公司。

车辆购置税

46问:留学生回国后购买的国产小汽车,车辆购置税是否可以免征?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32、35条规定,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留学人员在向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免税申报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一联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发票联、报税联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户口簿》车主、户主页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六)个人《护照》相片页、签注页及最近一次出入境时间页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七)《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如果是异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供珠海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八)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7问:我的车辆需要从异地转入珠海,车辆购置税的转藉方面,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41条、43条的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2、《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新车主《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5、转出地纸质档案袋。

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给车主。

珠海市国税局对该业务的具体受理部门为: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联系电话:2111862、2111806 ,地址:香洲凤凰北路2041号二楼。

企业所得税

48问:公司为员工支付企业年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第二点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综上述,对公司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年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9问:请问从事水产品养殖的纳税人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其中,水产品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0问:我是从08年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双软企业,请问在企业所得税V3.2申报软件录入时,该部分减免的金额应填在哪里?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专项应付款应填在哪里?

答:你公司因为属于双软企业,并于2008年度开始享受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08年度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第38栏“其他”中填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部分的不征税收入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中的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属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范畴。即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中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栏“不征税收入”中填列。

需要注意:财税[2008]151号同时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关心的100个热点问题解答(2010年)(二)

51问:公司租用场地作为办公场所,装修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但我们与出租方签定的合同年限为2年,那么我公司对该笔装修费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摊销完毕?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扣除。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尽管是一次性支出的,但与支出对应的受益期间较长,按照收入支出的配比原则,应该将该费用支出在企业的受益期间内平均摊销。所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52问:公司在2009年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按规定可以享受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但我公司开始获利年度是2008年,那么,公司享受“两免三减半”是从2009年开始减免?还是从2008年开始减免?如果从2008年起开始享受减免,那么2008年我们已经交了企业所得税,该怎么处理?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第二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另外,《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粤国税发〔2006〕110号)第七条第(二)点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所在年度起,按上述规定在剩余减免税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贵公司的开始获利年度为2008年,应从2008年起计算“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鉴于获利当年你公司不属于软件企业,所以当年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自2009年起,你公司取得软件企业资格,可以在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内,继续享受剩余期限的减免税优惠。

53问:新办企业开办费在能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第9条规定,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54问:我司将自产的货物当作赠品送给客户,增值税已经做了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上限时,视同销售部分可以计入的销售收入总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公司发生的自产的货物当作赠品送给客户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这部分在内。

55问: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从业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6问:我公司无偿出借一台生产设备给A公司,合同约定是涉及该生产设备相关的费用支出由A公司负担,我公司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该项出借设备的折旧费?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企业无偿出借的生产设备,由于是“无偿出借”,没有使企业产生实际经营效益,应视作企业生产经营中不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该设备相应的费用支出,应认定为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所以该设备计提的折旧费不予税前列支,其发生的维护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7问: 本公司与一自然人合伙出资成立一间合伙企业,请问新的合伙企业如何缴交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要按规定分别征收所得税。具体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58问:企业取得政府部门的财政性资金收入,请问怎样条件下,财政性资金收入才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9问:我公司出租厂房需要支付6000元手续费给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因金额不大,想通过现金支付,会不会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影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除保险企业外的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60问:我公司将自产的货物作为实物投资到另一家公司,这样的行为要视同销售吗?

答:增值税方面: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的适用税率缴交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六款也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所以,你公司将自产的货物作为实物投资到另一家公司,实质上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处理,按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61问:企业自制设备转为自用固定资产,所得税方面是否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自制设备转为自用固定资产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62问:我公司是生产性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要计入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进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021号)规定如下:

(一)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因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不需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63问:房地产公司给项目原居民的回迁房,没有收入需要征企业所得税吗?若要计收入,如何结转?成本按什么标准结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所以,你所述的房地产公司给项目原居民的回迁房,属于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开发成本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核算,在税前扣除。

64问:我公司是饮料制造业,每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比较大,请问这部分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上述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65问:珠海市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的房地产,适用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是多少?

答:根据珠海市国税局、珠海市地税局《转发省国家税局、省地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9]83号)文件中明确,珠海市企业销售未完工房地产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维持15%不变。

66问: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现有一独资子公司属内资企业,该子公司2008年的利润50万元没有分配,那么我公司在2008年是否确认该50万元的投资收益?还是要等到实际分到该50万元时再确认投资收益,计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以,贵司应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67问:我公司将厂房无偿转到另一家公司,是否需要纳税?

答:企业将厂房的房产权属关系无偿转让给另一家企业名下,属于无偿赠送的行为,但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为:

(一)对于捐赠方: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纳税人将固定资产无偿转让给其他企业,应视同销售计算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相关资产的成本(净值)可通过成本结转扣除。

(二)对于受赠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计税价格的确认上,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交企业所得税。

厂房无偿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税费,如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请分别向地税、财政等部门咨询。

非居民企业税收

68问: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答: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69问:为什么现在对非居民的税收管理较以前精细?

答: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税收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非居民税收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国家税务总局自2008年起陆续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等文件,明确了对非居民的税收管理。

70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有何税收优惠?

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类非居民企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71问: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72问: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是否应计缴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3问: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74问: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税务证明》申请时,应附送什么资料?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

75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本次付汇金额”应填写含税还是不含税金额?

答:应填写含税金额。[文件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76问: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使用费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特许使用费是如何定义的,税率是多少?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由支付人代扣代缴。

77问:中方公司向外商购买一批附带应用软件的设备,除设备价款外,还支付了软件许可费。请问软件许可费是否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设备价款要不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向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对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由中方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中方企业对外支付的设备价款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外商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78问: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是否应申报?

答: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文件依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79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答: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80问: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是否需办理税务登记?

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文件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

81问:向境外支付代垫的委派员工工资是否补判定为来华提供劳务(委派员工工资已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非居民企业派雇员来华提供劳务,构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机构场所,对于该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雇员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收协定的,按协定规定执行。

82问: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应如何申报?税率怎样规定?

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83问: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设计服务,设计服务过程发生在中国境内外,应如何申报纳税?

答: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

84问:我公司属外资银行,企业所得税年报和季报,都需要给非居民企业填写《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去年度填写的报告表是一份清单式的,可现在新版本V3.2申报软件,只能一份报表填写一户非居民企业的申报,我银行要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很多,是否可以延用以前年度报告表填写一份清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801号)规定,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取代了原国税函[2008]44号文印发的清单式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的填报与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年度汇算清缴不同,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或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报告: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得并实行指定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按填表内容要求,扣缴义务人填报该报告表是“一户(次)一表”,即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按扣缴对象每户(次)申报所得,均要填写一个表。如要扣缴多户(次)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则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V3.2版)的新建报表中再新建一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或填报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依此类推。另外,根据该表的填表说明,表中要求中、英两种文字填写的栏目,应当使用中、英文同时填写。

征管与发票

85问:公司因计算错误而多缴的税款如何申请退回?需要什么资料?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另外,《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对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按照省国税局《广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粤国税发[2006]115号)规定,纳税人办理上述非政策性多缴税款的退税,需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办理:

(一) 书面退税申请书;

(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三)多缴税款所属时期的纳税申报表;

(四)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86问:我公司因保管不善,遗失税务登记证副本,请问如何补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国税函[2007]1077号附件)规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87问:我公司因业务经常会收到一些普通销售发票,很担心收到假发票,请问有什么简便方法鉴定真伪?

答:购销双方必须是真实发生货物或劳务交易行为,才能开具和取得发票。对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可从以下方面查询:

一、我市目前使用的普通商品销售发票有以下特征:

(一)发票名称和文字内容的字体为楷体,发票票头第二行“发票联”、“换票联”、“抵扣联”等为黑体;

(二)发票联复写后文字呈现紫色,该颜色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指定;

(三)各联次发票的号码位数均为8位数,字体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四)发票联的大写金额栏位置采用棕色油墨套印色条。

二、珠海国税网站已开通为纳税人和消费者提供辨别发票的信息服务平台,纳税人可在公众查询栏目的发票查验功能中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查询相关信息是否正确。另外,也可以致电12366-1咨询。

三、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粤国税发[2003]102号)规定:对发票产生疑问的可提供以下资料到市国税局票证中心鉴定。

申请办理普通发票鉴定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的原件;

(二)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三)个人申请鉴定普通发票,则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四)《鉴定发票申请表》。

四、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以下发票的鉴定:

(一)    发票复印件。

(二)    填开时间已经超过5年的发票。

88问:为什么个体户买千位发票不能同时购买百位发票?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票种简并和换版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93号)精神,省国税局决定对《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进行票种简并和换版,具体内容为: 

一、取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裁剪式)的千元版、万元版两种版面的发票。

二、原《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改版为限额千元、限额万元、限额十万元等3种版面的电脑版发票。改版后的《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的电脑版)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使用“税眼”或“普金打印系统”开具电脑版普通发票。对已领购《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供应《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手工百元版、十元版发票。纳税人填开交易金额在千元以下的普通商品销售发票,可以使用限额千元版的电脑版普通发票开具。

89问:我公司收到盖有销售单位公章的发票,能否作为入账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对照上述规定,只盖有销售单位公章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建议你公司拒收。

90问:旅客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能当发票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因此,《行程单》可以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购票旅客应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索取《行程单》。

91问:辅导期、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何在电子申报系统中录入税控货运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货运单位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简称税控货运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税控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认证相符的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的抵扣凭证。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汇总录入税控货运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流便函[2008]5号)明确,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控货运发票在电子申报系统中采取汇总录入的方式填报,“发票号码”暂统一按“9+抵扣方税务识别号+所属年月”的规则填写,所属年月的格式为“2位年+2位月”。如:2月份申报期,纳税识别号为440401123456789的纳税人,汇总录入1月份认证通过的税控发票时,发票号码填写为:94404011234567890901。

其他操作指引仍按广东省国税局《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41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即:辅导期纳税人仍采取逐票录入的方式,将当期《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中的“认证相符”明细数据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逐票录入,生成运输发票待比对清单。

92问: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已抵扣,现发生销货退回的,应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的,应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执行,即: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下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下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对需要重新开票且金额不变的,应重新填报《代开发票申请表》,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的税款。

93问:现时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作废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61号)精神,原《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246号)失效,即该文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为2个月的规定失效。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没有新规定之前,纳税人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至开具完毕后,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94问: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抵扣时限的规定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95问: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怎样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根据市国税局《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珠国税函[2009]63号)精神,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汽车,要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分别按如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按规定应依适用税率(17%)征税的,由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销售当月的应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抵扣联交新车主(一般纳税人)作为税款抵扣凭证,发票联交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2%,一般纳税人适用4%减半)的,由其自行开具《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销售当月的应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发票联交二手车交易市场换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96问:我公司2005年、2006年取得的抵扣联发票都有盖发票专用章,而2007年后取得的运输发票抵扣联都未有盖章,请问运输发票抵扣联是否要盖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规定,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该文件第五条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因此,按上述文件规定,你公司从2006年8月1日以后所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的抵扣联不需加盖印章。

97问:我公司是从事机动车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请问如何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数据?该种发票续购时需要什么资料?

答:如你公司从事机动车的批发业务,销售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你公司从事机动车的零售业务并安装税控系统,销售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的规定开具发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三、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四、机动车零售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数据。

按照上述规定,结合珠海实际情况,由于目前企业端使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报税管理软件暂不支持该开票系统的数据导入,所以只能通过手工录入的方式录入开票数据。方法如下:纳税人进入电子报税管理软件-----销项发票管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录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相关信息。纳税人续购发票时只提供该系统打印的发票清单、发票存根联、发票领购薄和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对于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零售企业目前暂未要求报送上述资料。

98问:企业的延期付款罚息是否要征收增值税?应开具何种发票?发票的开具内容是什么?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企业收到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作为应税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若销售方、支付方(即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支付方均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开具普通商品销售发票,发票内容可填写:**货物的延期付款利息。

99问:我在珠海有一企业,是电话报税用户,但本人经常在外市,在当地长途拨打珠海12366电话打不进,请问如何处理?

答:珠海国税、地税共用的12366纳税人服务热线是珠海电信提供的特服号码,可能外省、外市一些电信部门不支持异地拨打。纳税人若要异地拨打珠海国税12366-1-1电话报税系统,建议拨打专用号码:0756-8131100。拨通后,可以直接进入电话报税系统,但不能进入纳税咨询模块。

100问:本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电话报税,当月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请问在次月应该如何申报增值税?

答: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曾到办税厅办理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并预缴税款,若次月申报期内纳税人选择电话申报,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电话报税系统纳税人使用手册》的规定,电话报税系统会将预缴税款自动抵减电话申报缴纳的税款。系统提示纳税人输入“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包括:自开发票、代开发票和不开票部分等所有实际发生的不含税销售额。因此,纳税户在输入销售额时,要预先将预缴税金÷征收率,换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再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申报所属月份发生的其它销售额,两者合计就是应该输入的申报销售额。

举例:

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6月份发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金1200元,发生其它销售1万元(不含税销售额),该企业征收率为3%(2008年12月31日前征收率为:商业4%、工业6%),则在7月1-15日(法定申报期)进行电话申报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金1200元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1200元÷3%=40000元;

第二步:在电话申报时输入销售额,要输入50000元(即:40000元+10000元=50000元);

第三步:电话报税系统受理后,会自动冲减预缴税金1200元,企业本次申报实际扣缴的增值税款为:300元

计算公式:实际应纳税额=应征税额-减免税额-预缴税额

=50000×3%-0-1200=300元

在最后,系统会提示“您当期的应征税额1500元,减免税额0元,已缴税额1200元,实际应缴纳金额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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