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12月) 2019.1.21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12月)

发布时间:2019-01-21 14:48: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sszc/rdwt/myrd/rdshey/rdseyqysds/201906/t20190627_391366.html

1.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的比例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请问,此处的2/3比例限制是按照单个研发费用分别计算,还是按照所有研发项目的总额计算总的比例限额?

答:不分项目。按照所有研发项目的总额计算总的比例限额。

3.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的申报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4.海关票的稽核比对系统在哪里?

答:点击北京市网上税务局原国税业务模块中的“网上办税(客户端)”进入原办税软件,点击业务-申报业务,选择一般纳税人,点击业务流程中的海关凭证稽核比对认证模块进入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及比对结果接受系统进行操作即可。

5. 纳税人购进无实体的软件产品,不涉及著作权,按照海关的相关要求,无实体的软件产品不用报关。那么,向境外支付软件费时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按照何项目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按照软件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税率6%。

6.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是纳税人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那么是否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适用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还是仅仅选择简易计税才适用一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的政策

答: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仅仅选择简易计税适用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纳税人从电信公司购进充值卡取得电信公司开具的发票,之后加价销售,与电信公司无代理关系,那么转售充值卡按照何种项目缴纳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按照转售预付卡,不缴纳增值税。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