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税务】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热点问题问答 2019.4.22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热点问题问答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2日 http://www.fj-n-tax.gov.cn/fzsswj/ssxc/sszt/qysdshsqj/201904/t20190422_312298.htm?from=singlemessage

1、哪些企业需要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2、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预计什么时候开通?

目前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的开发及测试工作已经完成,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模块已正式上线,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3、企业在近两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使用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对防范申报风险帮助很大,今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是不是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服务?

近两年来,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融合,税务部门推行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该系统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获得了纳税人的普遍好评。今年将在汇算清缴申报环节继续推行该系统,并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进行优化升级,相信会为企业提供更好的风险扫描服务。

4、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时,其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系统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系统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5、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58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该版申报表的变化情况如何?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总局于近期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和第58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具体申报表单共计18张。其中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14张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同时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填报负担,总局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等6张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减轻小微企业申报工作量。

修订后的申报表体系结构上更加紧密,表中栏次设置更加合理,数据逻辑关系更加清晰。该版申报表适用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后续我们将继续做好该版年度申报表的解读工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税务局外网及微信公众平台。

6、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需要进行优惠事项备案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案”的办理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企业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7、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类:(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8、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其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何时确认所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若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已计入当期利润的,则预缴申报时应按照实际利润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末仍未计入当期利润的在汇算清缴时一并确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9、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责任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的具体口径?

一是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有新政策吗?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提升人力资本质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自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已由之前的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不超过8%,转变为所有企业均提高至不超过8%扣除的普惠性政策。

11、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在计算成本费用扣除事项时是否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真实性原则是判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包括发票在内的相关凭证则是证明支出真实发生的直接证据,因而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随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全线贯通,增值税发票管理实现了质的提升,为税种间协同管理创造了条件,也为规范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带来了契机。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条,对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凭证种类、基本情形的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的税务处理等进行了明确。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内部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针对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但同时也对一些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特殊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即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支出允许扣除。以上规定充分体现了税前扣除管理实践中遵循的实质与形式并重、聚焦交易真实性的原则。

12、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向后弥补年限有什么新政策?

为降低科技创新成本,鼓励科技资本投入和资本积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就具体执行口径等进行了明确:一是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二是具备资格年度的确定方法,分别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具备资格年度。三是明确企业重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四是该政策由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享受,无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或办理备案手续。

1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哪些新规定?

一是提高加计扣除比率。为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是扩大加计扣除范围。为更好利用境外研发优势资源,提高科技创新活力和国际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一是明确企业按照委托境外研发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借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境外研发费用的比例限制条件,明确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加计扣除。二是与现行委托境内研发要经科技部门登记合同类似,明确委托境外研发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三是与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衔接,要求企业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明确了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四是明确委托境外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14、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为加快企业固定资产成本补偿,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文件,明确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并明确了3种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情形,即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资本投入和设备更新力度,更好地通过“加速折旧”方式实现递延纳税效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明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明确了“设备、器具”等相关概念、购入时点、一次性税前扣除时点、税会处理和相关管理要求。

15、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标准是多少?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保障充分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七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将享受应纳税所得额减半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明确了征管操作和申报要求。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