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2018年11月征期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2018.11.22

2018年11月征期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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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企业跨省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的规定,A200000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三、折旧费用……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固定资产不超过500万的一次性扣除政策属于加速折旧吗?可以按上述规定加计扣除吗?

答:(1)固定资产不超过500万的一次性扣除政策属于加速折旧优惠政策。(2)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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