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7月征期征管类热点问题 2018.8.2

7月征期征管类热点问题 20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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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九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因此,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无需报送财务报表。

2.总分支机构都在北京的企业,分支机构申报系统中带出财务报表,是否需要报送?

答: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13〕260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总分支机构都在北京的企业,其分支机构无需报送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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