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想难题一枚】无偿借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前几日与我们的播菜伙们一起聊问题,小编认为这个有意思,索性整理一个,大家一起来分享。

问:无偿借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没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啊,这让我们教条主义者如何来面对呢?

小编想啊,我们先照本宣科的看看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说法吧: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现在的大环境是,众多税务机关对于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多是一边厢的认为是视同销售增值税,对不起,这个当下在财税部门很难给出否定意见的情形下,大家还是适当的收点利息吧,至于没有收,税务机关按基准利率来核定,小编认为还是有执法风险的。

话转回来,且讨论视同销售的这个纳税义务问题,先不聊利率的问题。对于借款行为,如果是持续的,检查的时候还没有结束,此时如何确定“完成的当天”,一直有借,没有完成啊。

那再来延伸一下,能否以月或季的结束之日视为完成的当天呢,因没有收款的权利形成,也不成立收款的判断,于此这个时间段确实不宜这样理解。因此来呢,个人还是赞同以借款结束来判断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为好。但有的人说了,我们要借一辈子,税务机关难道还征不到税了吗?有这样的概率发生,小编在想,要么等,要么税务机关也有可能拆分服务完成的段,但理论上确实少了点支持。

说完增值税,我们再来聊点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事,对于这个无偿借款,所得税上当然也是有规则来“治”的,比如有的税务机关是对于对应的利息不得扣除,这是比较随意直接的方式。但是如果从关联交易定价方面入手,可能就不属于稽查部门的“地盘”了,要通过反避税来走,这就是部门之间的对接难点,如何“取得”的问题。也不排除通过评估让纳税人自行补税的问题,由于存在是自有资金的无偿拆借,此时的成本没有,视同销售时那只有视同销售收入了,没有视同销售成本,对于服务,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往往是产生这样的不利结果,而这个视同销售利润又进不到对应的税前扣除事项中,直接调增所得额,就可能产生补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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