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人员遇到难题了】供暖企业13%改为11%,之前的未开具发票如何开具

问:一供暖企业17年3月将开具收据的取暖费以无票收入申报纳税,10月交费企业来要发票,但税率已发生了变化,13%变为了11%,现在怎样开具发票,可以开13%的发票,申报时在冲无票收入吗?

小编认为,这个事儿先理一下:

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财税【2017】37号是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于此在营改增前后的变化如何衔接呢?如果从理解上看,系统在7月1日起就不应存在13%税率可开具了,但据小编看各地税务意见,13%还是保留着可用的,因为就有之前的业务后开具发票的情形。上面的问题中,13%的发票,是可以继续开具的。因为纳税义务优先计税,所以申报交税是没有错的,错误的是没有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这个责任是再缴一次税?还是作为发票开具不合规进行罚款呢?这是两个思路方式。

我们先来看看各地有的税务机关对于13%税率变化前后的相关问题意见,比如北京国税的意见比较对应:

2.销售方2017年7月1日之前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并税率后发生销售退回,红字发票是按照13%税率开具还是按照11%税率开具?

答:根据税务总局答复,简并税率后,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在7月1日后需开具发票,或者发生销售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情况的,按照税法不溯及以往原则,对于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

3.销售方2017年7月1日之前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并税率后发生销售退回,按照13%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如何填写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三行“13%税率”行目前已进行监控,纳税人无法自行填写,如纳税人确实开具了13%税率红字发票,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前台申报。

这儿的问题相必说清楚了!对于问题中,我们开具发票你们是允许了,按13%,但是,我们能不能冲减或直接填未开具发票收入的负数呢?在当下的比对数据中,有的地方存在不让填负数的问题,不过如果你有很多未开具发票,直接冲减后仍是正数,也比对不出风险问题。但这到底能不能冲减呢?还是只要跨期开具发票,就存在缴二次税呢?小编料想,没有一个税务机关敢出这样的意见吧,本来发票就是一个征管当中的抵扣票据与结算票据,为此小编看到之前的“一窗式”比对中(国税发【2005】61号)有这样的描述:

销项比对不符:纳税人前期己申报交税,但未开具专用发票,在本期补开专用发票并抄报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核算方式问题)。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做解锁处理,情况不属实的交复核岗转税源管理部门。

小编认为括号外的内容还挺正常的,说到括号内,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这个理解有点问题呢,分期收款也不是先计缴增值税啊,是分开确定纳税发生的,分期开具发票,这个跟前面的描述有点不同。但至少我们还是承认不简单的认为重复征税不行吧,最多按征管文件罚个款我们吧!

因此小编还是认为在当下总理不断优化财税环境的大方向下,不宜因为有比对就认为企业需要按这个比对结果计税,这是错误的理解了比对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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