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税:个人支付宝账户付款为公司采购了一台空调,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如下问题摘自浙江国税2017年7月12366热线:

7.员工通过个人支付宝账户付款为公司采购了一台空调,请问是否可以要求商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支付的支付宝账户为个人账户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第三只眼:

感觉上这是有点疯狂的节奏,小编不知这个回复是不是经过政策部门确认,用支付宝跟用现金有何区别,用现金是不是就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个人不能代垫现金吗?代垫了就是个人购买了?哪果仅用192号来反驳,那个人代表公司给供应商支付了,难道不行吗?个人是公司的代表采购人,这一点我们要想想吧。除非个人真得不报销了,或者为公司捐赠了一台空调!

之前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个人住宿时支付款项不影响开具专用发票,此时必须要单位付款是不现实的,更多是个人的微信和支付宝,或现金之类,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解释也说明了这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基层提出的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反映出的是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税务机关面临的管理上的风险问题。

所以这个问题,建议浙江国税的12366修改一下。

来源:http://www.zjtax.gov.cn/pub/zjgs/bsfw/12366/12366rdjd/ydrdwd/201708/t20170812_798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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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一样的回复
6年前
神一样的回复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