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问题】预收备料款开具了发票,还需要预缴税款吗

从2017年7月1日,建筑业的预收款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废止,改为预缴税款后,有的人士认为这可能仍改变不了,预付给建筑企业备料款时,跟对方要发票的问题,如果真有这样的情形,小编认为,这跟过去一样的,预收款时就发生纳税义务了,只是发生的条件是因为先开具发票。此时小编认为就根本不需要预缴税款了。

案例:某建工企业对接承担建筑工程,如果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约定预付款项是1110万元,不含税金额是1000万元,增值税额是110万元,建筑企业根据客户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分析:在这种情形下,并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下列情形: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并不需要预征税款了,直接按纳税义务进行计税,如果有异地的直接向异地缴纳。这儿我们假设没有异地的情形,其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10
贷:预收账款 1110

借:预收账款 1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

不过小编在现实当中也遇到这样的处理方式,主要是为了核对账务清晰,知道未来转账的总金额等考虑,第二个会计分录可以考虑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

以后如果每个月仍按正常计算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如果有冲减预收款时:

借:预收账款
贷:应收账款

余下的款项如果结算款项了,此时就: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如果涉及异地预缴税款,此时仍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进行实际的预缴即可: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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