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问题】放弃税前扣除,能否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付款给个人,对方不去代开发票,我单位默认承担损失,所得税清缴时进行调增,请问我单位是不是违背了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什么样的税必须是代扣代缴的?

第三只眼:不要发票,通常认为税前扣除,此时作纳税调增处理,这个在所得税上是安全了。但是在个人所得税上,却是法定义务,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个人所得税法及征管法都有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有一种情形是代征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如保险代理人),所以这是两个事项,分开看。税前扣除看发票,理论上是这样的,虽然现实当中多有不开具的但“大胆”不作调增的。

代扣代缴却是个人所得税管的,看情形计算代扣代缴,这是必须的法定义务。结合支付所得的情形计算,如劳务、购买股权等处理。同时还要注意是不是有反算的要求,即支付对方是税后所得考虑。如金额大,可以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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