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增值税处理

1.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种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这说的是签订合同的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可不是提供服务的日期为准。

2.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应按照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差额征收的政策?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融资租赁业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接受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5、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金融服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6、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承租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贷款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 5月1日后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要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因此,本金部分不属于出租方差额扣除的项目,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再开具发票作为出租方据以差额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8.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可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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