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营改增热点问题二(安徽国税)

1. 问:我是一家销售钢结构厂房的企业,主要销售自产的钢结构厂房并提供安装服务,想咨询下此项业务是不是属于混合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按兼营处理。

 2 问:我公司主营电梯销售并提供安装及后期的维护保养,在营改增之前是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的,营改增之后我们应适用哪个税目?如何缴纳增值税?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属于营改增税目注释中的“其他现代服务”,按照6%税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安装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当然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

 3.问:听说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务现在可以自己开具专用发票而不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了,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呢?

 答:从2017年6月1日起,建筑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务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

4. 问:请问现在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还是180天吗?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然需要在开具的180天内认证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票等扣税凭证认证期由180延长至360天。7月1日前开具的还要按180日规定执行。

5.问:建筑企业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建筑合同,由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款项,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业这样的情况较多,因此单独发文明确,实际上不仅建筑业存在这样的情况,建议普遍适用才好。

6. 问:我企业是一家餐饮企业,我想咨询一下购买的农产品应该取得什么凭证进行抵扣,如何计算进项?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7. 某单位在我们酒店召开会议,我们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住宿、餐饮、会务服务等,是否需要对取得收入进行区分,按不同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该酒店承接会议,提供上述服务不需要对取得的收入按不同项目进行拆分。

【东方理解】餐饮也不拆分吗?这不和湖北国税处理一样了吗?总局的140号文可不是这么讲的,最好是拆分处理。安徽的企业可按此规定执行,其他地区的企业就不要学习了。

8.问:4月19号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具体有哪些货物的税率从13%降到11%?

答:税率从13%降到11%的货物主要有,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按文件正列举的执行。

9.问: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具体是指什么?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农产品的税率由13%调整为11%,但对于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纳税人,仍然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我省现在已实行核定扣除酒和酒精等11个行业22种产品,抵扣率为17%。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10.问:我公司 2017年5月21日购入面粉,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为13%,我公司如果在7月1日后才取得该发票,请问我公司是按13%税率抵扣还是按11%税率抵扣?

答:可以按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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