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增值税是不是同步必须缴纳附加税费

这个问题啊,小编其实一直以来是这样认为的,但忽然有一天在想,这个预缴增值税,不牢靠啊,虽然说是将来抵扣,再按抵之后的计缴增值税,都是“实际缴纳”的概念,但是如果有一天,这个预缴税款抵不完,要退回来,附加税费是不是也要退啊!小编看,对于营改增的文章中确实没有提到退,只是提到抵减,这都是很理想的,也大多是这样的结果。但是真发生了呢?这跟增值税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还是不同的,这时真是不退附加税费的。

既然预缴增值税,这是国家欠纳税人的税款,虽然退的程序上有时比较艰难,不过说一定是有退的要求的。

这种情形现在有,房开企业的预售的预征,还有已经实施的建筑服务预收款的预征,原来营业税下,此两类情形下预收那是直接确定了发生纳税义务的,附征附加税费是很清楚的。营改增后到2017年6月30日,建筑服务预收款也是直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这时附加税费同步计缴也是没有问题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过: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注意,这儿小编理解,销售不动产是非房开的情形,异地的预缴,都是建立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基础之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异地预缴还没有特别规定的清楚呢!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这儿提到了预缴时产生的附加税费的问题,小编在想,这也是视为预缴时就同步计缴附加税费的,这样也好操作,征管上也对得上。

对于房开企业预缴的这些附加税费,由于房开企业预收款多也是达到所得税的计税毛利的收入了,所以是可以扣除的。那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来讲,预征增值税的附加税费,是不是可以税前在当期就扣除了呢?因为建筑服务是按完工百分比来确认的收入,与收款没有直接的对接关系,小编倾向于认为,这也是发生的税费的组成部分,应允许税前扣除为好,因为建筑服务的完工百分比与收入之间作比例划分这个附加税费,也是比较折腾的,意义不大。由于建筑安装服务是直接作了收入,与项目相关的附加税费也是当期发生的,尽管不一定配比,过去营业税也是不配比的,对于实际缴纳的,可以扣除的,但是对于计提的附加税费(增值税后只是产生了待转增值税义务,此时不宜直接计提附加税费),这一点,大家要继续关注一下,会计处理上的对接与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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