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签订合同开具发票,分公司干活,增值税有没有问题?

总公司签订合同,收款,开票,分公司提供服务,这样会不会存在税务风险?

第三只眼回复:

这个问题,从合同权利、义务,以及核算主体的角度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我们必须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

(1) 从核算主体看,总分公司是一个主体,核算在哪儿都是一个会计报表的主体,所以是没有问题的,会计核算上不存在问题,相当于分公司就是一个成本核算中心。

(2)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是一个法人主体的企业所得税,这也没有问题,因为总分公司是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关于这一点,不存在风险问题。

(3) 从增值税的角度,就存在问题了,因为如果不是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即使是,也有分配预缴的问题。增值税上,通常总公司与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独立的纳税人亦要遵照独立交易的方式确认应税收入、抵扣等计算。从大的性质看,这有虚开的行为,虽然是一家企业,有解释,但确实不是一个纳税人,有可能引起国家税款的计算影响。从小的看,分公司当地的税务机关也会提出挑战,一帮人没有增值税,这也不现实的。

一个处理方式是分公司开具发票给总公司,其间有一些适当的差价就可以了。这样才是完备的一个符合各个税种的处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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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分公司当地不计缴增值税,占着对方的地不交税(对方也不知道可能),通常对方可以要求的,一帮人在当地工作没有税?采取点谈话!所得税也多是不分摊的。如果计缴了增值税,可能就要分摊了,因为2012年57号公告对于所得税的分摊也是提到了售后等增值税的前提说明。
6年前
有时分公司当地不计缴增值税,占着对方的地不交税(对方也不知道可能),通常对方可以要求的,一帮人在当地工作没有税?采取点谈话!所得税也多是不分摊的。如果计缴了增值税,可能就要分摊了,因为2012年57号公告对于所得税的分摊也是提到了售后等增值税的前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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