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想不到,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发票到底是自开还是地税机关代开?

今天,一位来自天津的同志说,问了三个地税所,作为一般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发票是自己开具还是代开具,得到的结论是:两个回复是代开具,一个回复是自开具,这如何差距这么大呢?营改增过去快一年了,还没有搞清楚这个?

通常我们的印象中,一般纳税人的发票是一定要自己开具的,而小规模纳税人,现在的住宿业和鉴证服务业是可以自开专用发票了,不过对于转让不动产,仍是需要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明确: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大家可以发现,这两个点,仍然是没有放开的节奏。那我们再来看看几个文件的规定:

第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个文件: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规定: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儿第二个定语就有问题了,定语前加什么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税总函(2016)145号后面又提到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代开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这儿又回到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前提上来,确实让人感觉到有一些迷惑之处。

但是我们来看上海与河北税务机关的意见中: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463&aid=1707&kw=%E4%B8%8D%E5%8A%A8%E4%BA%A7

上海的意见是一般纳税人自开具,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具,但享受免税项目的除外。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463&aid=2090&kw=%E4%B8%8D%E5%8A%A8%E4%BA%A7 

河北国税的意见是一般纳税人自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自开具、专用发票代开具的方式,河北国税的意见比较的正统一些的。感谢猫咪老师与姜米老师的咨询意见。

但是我们还要考虑一个问题,即地税机关代征税款的问题,这个代征并不是能够征全部的,我们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表述:

一般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虽分4月30日前与5月1日后的情形,但在预缴税款的计算上却是一样的,向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如果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的,那预缴的增值税和计算申报的是一样的,如此延伸小规模纳税人,那也是一样的。如果是一般计税方法的,那预缴与计算申报是无法匹配的,这一点需要关注到,地税机关代征的并不是最终的结果。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请不要发表违规言论,欢迎发表个人见解!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