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税务机关的回复意见,我认同

咨询问题:

A为自然人,B、C为合伙企业,D为有限责任公司。

A投资B合伙企业,作为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合伙企业投资C合伙企业,作为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C合伙企业投资D有限责任公司,作为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架构图见附件图片)。

目前D有限责任公司向C合伙企业分红,请问穿透到A自然人,A自然人取得收益,需要按股息红利20%还是按经营所得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2366某地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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