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2018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税缴纳计算有误
留言时间:2020-06-30
问题内容:
我是张家口华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法人,社会统一代码:91130703667709405B,2018年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税缴纳计算出来的缴税数值,与呈报表给出的公式不一致。向当地税务主管理机关咨询,他们向市局及省里都问了,都不清楚怎么计算出来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附件中:16行=13行*14行-15行,计算出来的结果176,600.55 *0.2-10,500.00= 24820.11元,不等于41,500.17 元
附件:2018年个税A表.png
答复时间:2020-07-01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规定:附件: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只眼提示:
其实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因于依据财税【2018】98号文件,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由于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段,(176600.55*35%-14750)*75%=35295.14元
(176600.55*0.2-10500)*25%=6205.03元
合计即为4150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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