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外购实物的税前扣除是不是可以单凭捐赠票据,不要采购发票?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激发了很多国人的爱国之情,当前由于资金捐赠并不能及时转化为一线医务工作者的物资之需,多有企业、个人,通过各种渠道购买实物,如口罩、手套、防护服等向医院、公益性组织或政府部门进行捐赠,由于来源复杂,多数情形下也没有顾及要到商家或个人的发票,而且有时对方也难提供发票,此时,我们就面临一个问题:

既然有税务局认可税前扣除的捐赠票据,还要发票做什么呢,不是多此一举吗,但又一想,那么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是不是就一步到位认可税前扣除了呢?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笔者并不如此认为!

最新9号公告文件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捐赠给政府部门或公益性组织的,依据原来传统的规定,需要取得捐赠票据,本次新明确了直接捐赠医院的接收函也可以作为凭据,同时规定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不需要计算利润总额的12%限额内扣除。

有了上面的两个凭据之一的,是不是就可以了呢?

1.首先,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对外捐赠资产的,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那么,既然形成了销售与成本的视同销售调整,在此我们也不考虑溢价的视同销售利润了,采购物资的支出就是结转到成本当中的金额,收入对应的是企业会计上直接列入捐赠支出(营业外支出),捐赠票据是支持这个收入转到营业外支出作全额扣除的。

如果我们不考虑视同销售,就直接看会计上借:营业外支出,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的处理,认为这个捐赠票据支持了这个支出,这就是混淆了资产与资金的区别。如果捐钱,是没有视同销售的,此时不需要采购发票。

2.由于9号文件规定赠送的货物免增值税,如果能取得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的,此时的功能就转到了第2项中,起到支持税前扣除的作用了。

【案例】若外购物资20万元含税,赠送20万元含税,平价进出,若当期利润是100万元(已会计上扣了20的捐赠支出),当期无其他事项调整,依政策当期捐赠可全额可扣除。

此时取得发票调整结果:100+(20-20)=100万元

此时未取得发票调整结果:100+(20-0)=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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