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地补增值税,很多没缴,有的缴了,全国稽查伙伴你们如何办?

导语:感谢张老师的这篇文章,特别是里面提到的财办建【2013】25号文件,似乎明确了开具发票的处理规则,并且以此类推认为应不缴增值税为宜。此举涉及新能源创新领域,当然也有频频骗补之类的发生,从政策执行层面,小编也与伙伴交流中得知,有的地方多数未缴,其理由是全国这么多企业都不缴,凭啥我们要缴?

新能源汽车销售开票及会计税务处理建议方案

起草:张香岚

近年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补贴政策。但是企业如何进行新能源车销售开票及会计税务处理问题,并没有专门文件进行统一规范,结合财政补贴文件、会计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建议的方案列示如下:

一、关于财政补贴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公告详细的解读如下:

“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这里的重点是,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货款是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企业实际收到的销售货款是购买者支付的货款和中央拨付的财政补贴两者之和。也就是说,中央拨付的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只就购买者支付的货款部分缴纳增值税。

对于地方补贴,和中央财政补贴实质上是一致的,不论直接支付

给予销售方,还是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只要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为原价格扣减财政补贴后的金额,除非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可以参照这个公告,对地方财政补贴不需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发票的开具

如果财政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就需要与消费者扣除补贴后的购买价格合并开票,否则就不需要开具发票。

2016年4月,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资金增值税计缴和会计核算的探讨”,对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是否计缴增值税问题并未做出结论,部分内容摘要如下:

目前,企业主要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享受补贴政策,而对补贴资金增值税计缴政策并不了解。一是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混合动力公交客车扩大推广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3]25号)规定,“中标企业应在产品销售时即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买单位,并据实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属于价外补贴,中标企业需按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即补贴前价格)开具销售发票。”即明确了补贴资金不需要计缴增值税。但此文件发布对象为北京市、辽宁省等15个省市和17家中标企业。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了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因未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上述三个政策文件,对补助资金部分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中央补贴和地方补贴部分均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是对中央补贴部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对地方补贴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是认为补贴属于销售价格的一部分,对补贴部分全额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建议:如果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要依据性文件财建[2013]551号文件中,明确了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发票如何开具、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公告第3号对地方补贴如何执行增值税政策给予明确,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就不会出现因理解不同而存在的处理差异和问题。

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中央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地方补贴参照执行。

三、关于财政补贴的会计处理

1、现行的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条款如下: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2、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3、根据以上规定条款,会计处理参考建议如下:

①按照政府补助来核算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生产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在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扣除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因此取得的补助资金不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而作为取得的政府补助来核算。

销售时:

借:其他应收款—**公司新能源汽车中央(**地方)财政补贴

贷:其他收益—**公司新能源汽车中央(**地方)财政补贴收到补贴款时,向拨款方开具收款收据: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公司新能源汽车中央(**地方)财政补贴

②作为销售商品对价的组成部分来核算

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从形式上看是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了生产企业,但国家有关政策性文件,或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体现了实际的补贴对象是最终消费者,企业只是代为结算,这部分代消费者收取的政府补贴,本质上是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对价的组成部分,应作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部分价格的回收,故企业将收到的补助作为收入而非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更为恰当。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公司新能源汽车中央(**地方)财政补贴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司新能源汽车中央(**地方)财政补贴收到补贴款时,向拨款方开具收款收据: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新能源汽车中央(**地方)财政补贴

四、对于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因为涉及的金额比较大,且没有专门的政策文件明确处理方法,建议企业应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有必要进行重要税务事项备案,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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