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无效区间”,不是“堵”,而是“通”,不是非要坚守小型微利不进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重点解读的三点:

一是,只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这个政策,所涉及的四个条件,有一个不达标准,对不起,全额按25%计算企业所得税,或者想办法享受高新之类的优惠政策。

二是,恰当理解300万元是个什么意思?这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收入额,也不是利润额,是一个计算值,一定要计算出来确定。

三是,计算数据的感官认识(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0%,企业正常的税率为25%):

适用情形举例

<=100万元

100<且<=300万元

大于3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税额5万元

100*25%*20%=5万元

*

*

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税额23万元

5万元

180*50%*20%=18万元

*

应纳税所得额为320万元

*

*

320*25%=80万元

因为上述最后一个突破了条件,在320万元中的300万元的部分也是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那这个有没有一个与个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盲区呢?有这样的算法小编看大家在探讨:

300万元时,一共计缴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所得为275万元,于此我们来看275万元突破到300万元以上时会是什么结果。275/0.75=366.67万元,相当于什么,这66.67万元是无效的区间。

但是光有所谓的无效区间就完了吗,有钱还不挣了放大假吗,非也,这个数据开头我们说了,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减成本费用再作纳税调整的结果,而且也有规定,工资薪金当年计提于次年5月31日前发放即可认为属于税前扣除,这不轻松了吗,你老板发工资行不行,发66.67万元的工资,就算缴个税多点,心疼,但要想到得多少啊,这跟我们做生意一样,总是担心别人挣多了自己少了,而不想想自己挣的增加了,比较的对象是自己,出现无效区间是好事,难道为了小型微利就不发展了吗?至于人数与资产总额,这是硬线,过了不好办,不然可以考虑一下调节,会计加速折旧之类的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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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形式看实际。
5年前
突破形式看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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