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制作发布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正确?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广告公司,承接了围挡、路牌、灯箱等广告制作发布业务,我公司按一般纳税人6%开具了广告制作发布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正确?
  一般纳税人以设计服务为主,承接广告牌、灯箱、条幅等等业务,是设计、采购、制作一条龙服务,属于混合销售,适用于6%的税率。

文件: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把广告活动称之为广告服务,定义为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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