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税务】员工旅游产生的费用,不属于福利费,小编不理解扣除就这么“难为情”吗

您好,我单位组织员工旅游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员工旅游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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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员工旅游费用,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如果有工会组织,可以在工会账上列支,如果没有,列为员工的福利费也是没有问题的吧?
5年前
产生的员工旅游费用,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如果有工会组织,可以在工会账上列支,如果没有,列为员工的福利费也是没有问题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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