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发票调增】信托贷款利息支出17年度汇算别把企业“害”了

这个问题,其实我们在2016年度就存在,2017年度仍存在。

话说我们北京国税培训的时候,也是非常明确的说了,信托贷款没有发票,是不行的,要取得发票税前扣除(但并没有提说银行的利息单就行,这个不要反推这个结论,尽管现实当中大家也清楚如何拖着看)。

但是如果你作为操作人员,真的这么做了,可能就把企业给害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这就得从我们奇葩的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说起来:2016年5月1日营改增,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计税,但是对于资管产品,因为重重困难利益交错,结果一直到2018年1月1日才开始明确计缴增值税。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是提到了这样的意见: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注:后来这个7月1日拖到了18年1月1日。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如果你是属于这里面的情形,那好了,2016.5.1-2017.12.31之间,不征税(并不是免税啊),就是不征,是不是对于委托投资人征呢,如果不保本也不征,这事就是这样的,所以,不征税,又没有特别明确说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于是呢,你也就别坚持要发票了。但是2018开始,美好的生活就结束了,该要发票要发票。

还有同志坚持认为不支付不让扣,这个小编不解释了,纯是得利心态的“风控严格管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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