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了39年的排污费制度于2018年1月1日退出历史舞台,同时,环境保护税的到来,增强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也强调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从弹性到刚性,税务上的每一分钱都是职责、规则与责任!!话说排污费,是不是要“肃然起敬”。
由于考虑到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离不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这一模式突出了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明确了税务机关征税的主体责任,并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征税提供信息核查,配合做好税务征管工作。
那么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分别做哪些工作呢?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阿伟老师来为您梳理解答。
一、税务机关的职责
税务机关负责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在环保税开征初期,税务机关需要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该项工作在全国各地已经基本完成。在纳税人识别的过程中,如果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应信息的纳税人,也由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识别,并将相关信息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小编看点:推过来了,环保部门可没有义务解释排污费交,是不是环保税也要交,或者环保税有哪些还要进行调整,环保税的法规环保部门也不熟悉!大的企业,基本面上仍会延续排污费的计缴习惯(对与错需要按新规则引导),小企业,税务机关如何“捞”出来,并要求进行缴纳?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小编看点:注意,监测可并不是给企业监测数据,是指申报数据的管理,并不是监测好数据,企业用此计税,税务机关收费的节奏。话说双方的系统交流,似乎还没有成熟应用起来,双方未来通过“交流”来解决问题,于责任义务方面还不够清楚。要么税务机关要全方位承接,大胆担当,推动实施,要么就是以税的基本理念,向纳税人自行申报,责任自担!似乎现在,环保的这些技术规范,并不一定适用税务机关的操作理解,未来财税部门可能更多需要发布让基层人员可操作的规则来推进征管,是一个现实之举。比如“约当量”,非要搞的这么“神秘”吗?
三、需要两部门共同配合的工作
首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在日常的工作推进过程中,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同时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其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发现异常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应予以配合。
最后,税务机关应会同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的纳税人,进行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两部门还需要协同为纳税人提供与缴纳环境保护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税种相比的特殊性,在其征管的道路上,需要两部门配合的工作有很多。环境保护税法共13次出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这一非税征管部门,数次提到环保部门的职责,这些都是以往的其他税种不曾出现的现象。环境保护税法如此强调环保部门的作用,与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计算方法有关。准确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前提条件是要得知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而应税污染物的定性和定量均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条件及专业水平,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较难掌握,因此《环境保护税法》中多次出现了对“环保协定”的相关规定。
但是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虽明确了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需要协同征管,但如果没有真正厘清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恐怕在部分的征管节点上会出现让纳税人无所适从的困局。
比如,环保税的首个征期马上就是到来,由于以往的排污费是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核定,而“费改税”后应由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纳税。虽然税法规定,两部门需要协同为纳税人提供与缴纳环境保护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但当部分排污企业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根据税法第十条规定,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那么在纳税人自己无法正确计算时,是应该向哪个部门进行咨询?会不会出现两部门互相推诿的情况?
此类问题的解决,应当建立在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权责进一步清晰的基础之上。如果不能有效界分两大部门的权责,调动环保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两部门协作征管模式,还可能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对于这一点立法部门应该高度重视。
小编看点:比如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在大厅或咨询平台上“邀请”环保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纳税人的解答,专业问题解释等。但当下,显然税务机关的压力更多,征是法定之责,做是职责所管,多做力不从心,少做亦有征税之责。只有先从纳税人服务的角度做好引导,顺利计缴申报,可以推进小企业的核定简便之法。
但是无论如何,环保税法即使成了税,税务机关“当仁不让”是主要管理与服务义务人,环保部门友情客串,恐怕在双方的对接上,总会存在未及时、不明确之处,积极引入监测服务、专业环保人士等第三方机构、纳税人争议解决通道、征管可操作等事项,是环保税的未来可考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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