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机构汇总计算如何处理地区理解口径差异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 分摊 地区理解口径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开始期,笔者在每一年的服务及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理解差异的困惑,对于单一企业还好,对于大企业来讲,往往涉及到总分机构、母子公司的运营方式,此时存在征管方面的理解差异。比如总机构设置在北京的企业,每一年度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随后进行分摊,由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属地进行汇算清缴,补退税款。但是,总机构的财税人员面临着一个现实的问题,在计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完全按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口径进行,还是需要每个地方单独考虑再进行汇总调整处理呢?面对这个问题,我们来分析一下大企业如何应对这样的风险。

政策分析

从政策依据来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基础性规定是全国统一的,我们进一步看看在征管方面总分机构地区间主管税务机关的职责规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其中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依照《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

加强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核实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款准确性。对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未按期取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企业按照要求提供分配表,对拒不提供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配合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检查,查实的分支机构隐匿收入,就地补缴税款入库。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在跨地区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中,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形对于二级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并进行计算补税,但如有补税情形的,需要企业汇总统一计算补缴额,50%在当地办理缴库。这种情形下,就存在了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检查时如何适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政策理解的协调问题。

有哪些事项会产生差异呢?比如对于补充医疗保险,有的地方理解只有缴纳给保险公司的才予以认可扣除,有的地方则认可自管与缴给保险公司的都可以;有的地方对于“包税”下承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有的地方则有条件的认可税前扣除;对于通讯费报销,有的地方认可列入福利费中,有的地方则看发票抬头评估是否是企业费用来判断;对于跨期报销入账的支出,有的认可只要税负没有影响,可以灵活处理,有的地方认为必须追溯调整才可以,跨了归属日期的不得税前扣除,凡此种种,看似小问题,但由于影响面很普遍,就容易给企业和办税人员带来错觉,即税法的刚性问题。

如何应用的分析

既然存在这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必须应用到企业的涉税处理中,笔者在实践当中,发现不同风险识别度的企业有不同的选择:

一是,属地二级机构财税人员为了减少当地检查补税的责任和应对成本,以当地偏紧的口径调整,总机构汇总时,也区别对待调整,这就造成一个很奇怪的结果,总机构的调整计算中,有的标准是这样的,有的标准是另一个样子,这也给总机构的税务检查人员带来困惑,到底要不要统一标准呢?笔者在日常交流中,也有发现,总机构稽查人士理解的方式,是二级机构要优先执行总机构的标准,因此这确实引起理解上的矛盾与应用问题。

二是,在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中,纳税人要关注一些汇总指标的应用,比如业务招待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会议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公益性捐赠等,这些并不是由总机构与各个二级机构自己单独计算调整,而是汇总之后看整体是不是需要调整。但如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就不能享受大基数,而是要按人调整。分支机构的汇算清缴是分摊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在一些调整项目中,属地税务机关需要将调整事项提交总机构进行计算,而一些明确性的如需要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情形的,则可以直接算出来调增额,但仍需要看企业是不是有以前年度亏损等事项。

要解决这个问题,恐怕短期之内仍存在困难,但是我们也需要建议财税部门对于共性问题的明确,大企业存在的合规期待之下的“被动风险“产生,就增加了遵从的成本。有时这种情形是无法穷尽的,但是在推进“小事项标准化”的路上,似乎纳税人感觉才是最直接最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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