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口径:【厦门国税】12366热点问答 2017-07-14

20177月热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服务,自行采购钢材是否适用简易征收?

来源:厦门国税      作者:12366      日期:2017-07-14     

问题: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服务,自行采购钢材是否适用简易征收?

答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因此,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所属层级:全国热点问答

20177月热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后是否需要预缴?

来源:厦门国税      作者:12366      日期:2017-07-14     

问题: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后是否需要预缴?

答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因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相关规定预缴增值税。

所属层级:全国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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