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口径:【海南国税】12366汇编(2017年7月份)(一)2017-07-17 

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客户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发票吗?

答:从2017年7月1日起,如果客户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需要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吗?如果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在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情况下,还需要办理其他事项吗?

答: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文件规定,取消了建筑服务按收到预收款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第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向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2、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第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核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的身份证原件,保留复印件备查。复印件应由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向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

四、向农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也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在开具内容上需要注意什么?

答:1、不可以。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第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收购自产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农产品销售发票。”

2、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收购农产品使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第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时,均应当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单位的联系方式及所收购农产品的详细生产地址。”

五、将一块承包地出租给一家农业公司用于种植蔬菜,收到的租金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因此,将承包地出租给农业公司用于种植蔬菜收取的租金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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