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税收评论】高净值个人纳入大企业税收管理如何?已经有国家这么干啦!

高净值个人纳入大企业税收管理如何?已经有国家这么干啦!

2017-11-06 张剀等 大企业税收评论 2017年11月6日 星期一

《大企业税收评论》精选

继今年10月12日发布《36计·胡润百富榜2017》之后,胡润研究院于10月31日发布其子榜《2017胡润IT企业家榜》,这是胡润研究院连续第十五次发布“胡润IT企业家榜”前50名。马化腾以2180亿元财富问鼎榜单,马云以1900亿元位列第二,李彦宏以1185亿元位列第三。随着这一系列财富榜单的发布,高净值人群的税收问题再次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

有关专家表示,高净值人群和大企业一样,具有纳税金额大、涉税事项复杂、收入形式多元和资产全球配置等鲜明的税收管理共性,特别是海外配置的情形越来越多。我国应该借鉴一下国际经验,不断提升对高净值人群的税收专业化管理水平。“有些国家将高净值人群一并纳入大企业税收管理范畴,这很值得借鉴。”有关专家说。

高净值人群规模猛增

高净值人群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一般是用可投资资本,即排除自住或自用房产后,个人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银行账户以及其他流动资产的总价值来衡量。在国外,按照凯捷顾问和瑞信等众多财富研究机构的标准,可投资资产达到100万美元的人可以视为高净值个人。在国内,高净值个人的标准,是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一般来说,高净值人群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控股个人股东(包括境外上市企业的创始股东和“走出去”企业高管)、各类财富榜上榜人士、演员和运动员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稳步推进和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一大批企业家迅速成长,高净值人群的规模猛增。胡润排行榜创始人胡润公开向媒体表示,1999年,他第一次做胡润排行榜时,能入榜的中国企业家只能找到50人。但是到了今年,仅阿里系的富豪就有43人。据悉,在今年的胡润排行榜中,财富超过3亿美元的富豪比去年的2056人增加74人,其总资产共计2.6万亿美元,与世界第五大经济体英国的GDP大体相当。

正是关注到高净值人群数量不断增加的态势,各国都在采取不同的手段和措施,强化针对这一群体的税收征管力度。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标准),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目前,已有逾90个国家(地区)承诺积极落实推行“统一报告标准”(CRS),即AEOI标准中的《通用报告准则》。吉林财经大学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副研究员董蕾表示,今后高净值人群任何境外金融账户或资产的变动和金额都会记录在案,每年定期自动交换给互相参与国的政府税务部门。如果不注重税收合规要求,高净值人群的税务风险将会越来越高。

境外收入税务风险渐高

近年来,我国高净值人群的一个共有的突出特点,就是境外收入越来越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北京、上海和广东等省市税务机关,都在高度关注高净值个人的税收情况,特别是其海外收入的纳税情况。

自然人L是T公司创始人之一,中国税收居民。T公司想利用境外融资的方式快速发展,遂搭建了VIE架构(即一种协议控制模式),由国内创始人分别在避税地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了公司,同时在避税地开曼群岛设立公司作为境外上市的主体,并在香港设立壳公司。香港壳公司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W公司,W公司与境内运营公司签署了一系列协议,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公司。T公司凭借VIE架构在纽交所成功上市,实现了在一段时间内的高速发展。

随着国际资本市场做空危机爆发,中概股处境恶化,国内资本市场环境向好,中美估值差异加大,加之T公司自身业务面临转型压力,该公司遂决定回归境内上市。中概股回归需要经过私有化退市——解除VIE架构——重启上市三个阶段。在私有化退市过程中,L从其100%持股的BVI公司获得分红6875万美元。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科科长陈建华表示,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开曼公司投资人、BVI公司的个人股东,L对于公司取得投资收益后的分红,应当作为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仅在北京市,类似的例子屡见不鲜。自然人Z、F和W均为中国税收居民,共同持有BVI公司100%股权,BVI公司持有开曼公司74.12%股权,另有3家公司持有开曼公司25.88%股权。开曼公司100%持股北京星云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9月,Z和F与一香港公司签订“对赌协议”,两人将各自持有开曼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香港公司,转让价格共计2400万美元。同时,开曼公司定向发行新股446.7万股,总计2588万美元。2016年初,双方确认达到业绩标准,香港公司支付两人各1200万美元。陈建华表示,该收入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董蕾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响应,转向境外投资的企业和高净值个人数量逐年增多,而且投资的领域和方式也日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防控税务风险,值得高净值人群关注。“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披露的高净值个人海外避税的案例呈增加态势,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税务机关对高净值人群的征管正在不断加强。”董蕾说。

税务管理应该寻求突破

采访中,有关专家呼吁,应该对高净值群体的税收实施更加专业化的管理。“对于税务机关而言,既要提醒高净值人群关注自身税务风险,也要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模式。”有关专家说。

记者在查阅相关资料时了解到,在国外,许多国家都已经针对这一群体的税收问题尝试新的突破。

国外经验

比如:

南非税务局将高净值个人纳入了大企业税收管理范围;

而巴西在高净值个人税收征管方面更进一步,设有专门的高净值个人税收管理局。

董蕾表示,围绕税收管理共性优化税收管理,是国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特点。当前,我国高净值人群已经呈现出鲜明的税收管理共性,非常有必要专门针对这个群体研究更加集约、更加高效的是税收征管模式。特别是在CRS得到国际社会普遍响应的背景下,高净值人群比较集中的部分省市地税机关,应该率先试点将高净值人群纳入大企业税收管理范畴,开启自然人个人税收征管的新时代。

对高净值群体实施专业化的管理,首要的一点就是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陈建华告诉记者,跨境税源风险往往集中在财产转让和资金转移等关键环节,把控关键环节对于防控高净值个人跨境税源风险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税务机关应该积极推动与外汇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取得境内居民境外投资收益信息,以及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所罗门群岛等国际避税地信息,以便全面掌握自然人境外投资和跨境所得情况,排查跨境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

陈建华还建议,现阶段税务机关应注重从上市公司年报、企业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纳税人12万申报、第三方交换信息以及CRS实施后其他国家(地区)交换来的中国税收居民境外金融账户信息中搜集整理高净值个人收入信息,逐步建立分行业的高净值个人收入数据库,以便实施信息比对和长期监控。

本报记者:张剀

实习记者:刘书怡 李竹娜

来源:《中国税务报》

原标题:《将高净值人群纳入大企业税收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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