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税收评论】中国版CRS来了!这组文章会告诉你主要影响,读完赶紧收藏

中国版CRS来了!这组文章会告诉你主要影响,读完赶紧收藏

2017-05-31 张剀等 大企业税收评论

TILB

【《大企业税收评论》精选】最近一段时间,“中国版CRS来了”的消息刷爆了财税界人士的微信朋友圈。这个中国版CRS,就是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共同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哪些人群?将会给高净值人群带来哪些影响?金融机构与高净值个人应如何应对······ 无一不是业内各界与相关利益群体所关心的问题,《大企业税收评论》特整理中国税务报在5月26日对CRS的整版报道,供读者参考。

根据《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对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被识别为非居民个人或企业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开展尽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存量账户,金融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1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将被调查

据记者了解,《管理办法》共7章44条,主要内容有总则、基本定义、个人账户尽职调查、机构账户尽职调查、其他合规要求、监督管理和附则,是经G20核准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中国化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根据《管理办法》,非居民金融账户将被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其中包括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所开立的金融账户。这样,那些没有足额纳税的金融资产将因此“浮出水面”。

记者了解到,我国计划在今年内完成对100万美元以上的非居民个人存量高净值金融账户尽职调查,2018年底完成对100万美元以下非居民个人存量低净值金融账户以及所有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管理办法》,账户余额100万美元成为我国高净值人群的界定标准,但并不意味着账户余额100万美元以下的非居民个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不会纳入信息交换范畴。相比较而言,高净值人群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是重点,是优先收集和交换的对象。

据介绍,在尽职调查程序上,《管理办法》将账户分为个人和机构两类账户,每类账户又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不同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简单来说,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相对严格,需要开户人提供其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金融机构根据开户资料进行合理性审核。存量账户尽职调查程序相对简易,金融机构主要依据留存资料实行检索。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将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适用于存量账户。

青岛市地税局国际税务处处长刘建华说,将消极非金融机构纳入尽职调查范畴,是《管理办法》的最大亮点。根据规定,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该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例如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相关信息。

根据《管理办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将会由金融机构按年汇总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并最终将前述涉税信息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机关进行交换。对于我国居民而言,我国金融机构并不会收集和报送其账户信息。德勤中国高级税务经理康婕提醒,当账户持有人同时为中国居民和他国(地区)居民时,也会被纳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并将其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给相关居民国的税务机关。

2信息更透明,合规性要求更高

康婕表示,当下各国政府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强烈,国际税收信息日趋透明,拥有海外资产配置的个人应该重点考虑税收合规性——试图继续隐匿境外金融资产逃避税务机关调查的做法,在《管理办法》实施后很难行得通了。

对此,禾兑天下咨询公司CEO王亭喜表示非常赞同。王亭喜近年来一直在从事CRS的研究以及相关的培训工作,接触了大量的相关客户。王亭喜分析,高净值人群的很多收入都分布在海外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避税港和低税区,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导致我国对属于我国税收居民的高净值人群的海外收入没有实现及时、足额征收。加之高净值人群的财富主要体现为便于携带和转移的金融资产,且大多通过海外信托和海外大额保单等金融资产形式隐藏在海外,我国税务机关一直以来很难准确掌握这些信息。《管理办法》实施后,各国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能够准确掌握高净值人群的各种金融账户的信息,从而为强化税收征管奠定坚实基础,合规性要求随之提高。

了解到境外金融账户将可能全部“浮出水面”,有海外资产的高净值人群早就坐不住了。仅最近一段时间,王亭喜就受邀为十几家银行、保险、信托和第三方财富机构开展了有关CRS的几十场培训。通过培训中的互动交流,王亭喜明显感觉,随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和CRS等全球税收征管网络的不断收紧,高净值人群对税务合规性的要求愈发强烈。让王亭喜印象深刻的是,在珠海一场300多人的培训中,有十几名外籍华人专程从加拿大、英国和法国等国家赶来听课。后来一问才知道,他们的金融资产遍布全球,对CRS以及中国可能采取的措施非常关注。记者从多家银行和理财机构获悉,自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0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相关金融机构就已经开始与高净值客户共同研究相关规定,制定合规方案。

有关专家提醒,CRS是以“税籍”而非“国籍”来判定税务居民身份,只有非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才会被传递——中国版CRS同样遵循了这一原则。王亭喜建议相关纳税人,首先要做到熟悉相关法规。

举例来说,如果李先生是我国税收居民,在瑞士有存款,需要学习的是瑞士版的CRS法规;如果李先生是法国的税收居民,在我国大陆有大额终身寿险,需要学习的则是中国版的CRS法规,即《管理办法》。其次要结合中外各国的CRS法规,全面梳理全球金融资产,分类整理出需要信息传递的金融账户信息,做好税务好合规的充分准备。再其次,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的工作,必要时聘请专业涉税机构作出合规性安排。

金融机构消极应对 恐将面临税务风险

毕马威中国   曾立新

根据日前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及其员工责任不小,如果采取消极方式应对,恐将面临较大税务风险。

据了解,在尽职调查工作中,不排除金融机构少数员工为吸引或留住高净值客户而不认真执行《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示、暗示或者帮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身份信息,或协助账户持有人隐匿资产。也可能出现非居民高净值个人采取措施隐瞒真实身份或资产的情况。比如,不如实报告身份信息;将资金转到尚没有加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或承诺实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的国家或地区;今年7月1日之前在不同银行开户,分散大额存款,将在各个银行的存款余额降低到100万美元以下等。

金融机构与非居民应该认识到,在目前的国际税收大环境下,各国税收合作日益密切,涉税信息交流也日渐频繁,即使一时隐瞒的涉税信息也随时可能在日后例行或专项的税收情报交换中暴露出来,千万不要铤而走险。需要重视的是,除了中国已经加入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外,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国家有100多个,都存在双边税收情报交换的法律基础。情报交换的方式有:金融信息自动交换、跨国企业国别报告信息交换、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资料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实践中,税收自动情报交换会批量地将对方国家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或所得信息交换给对方税务机关,这些信息包括通过银行支付给对方国家居民的收入信息。对方税务机关在核查这些数据的纳税情况时,就可能把付款人的真实身份等信息核查出来。

笔者在工作中就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原籍广东的一对中国移民夫妇,其与消费水平不相符的低收入纳税申报引起了移民国的注意。他们在某银行账户同期有大量来自中国亲属的资金汇入记录,却在该国一直按低收入申报纳税。该国税务机关向我国发出跨国情报交换请求,广东省中山市地税局经过调查,找出了当事人持股企业的隐名股东,依法追缴个人所得税税款3474.37万元。同时,该国也将依法对这对夫妇依法追究税收与法律责任。

正如上面的案例,一旦隐瞒的信息暴露出来,将对涉及的金融机构及员工,非居民个人或企业产生巨大的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对于违规的金融机构,我国和相关国家都规定了法律责任。美国政府发布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报告美国税收居民(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特定收入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对于违规的非居民企业和个人,除了所在国补缴税款及罚款、追究刑事责任,信用污点也将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非居民把资金转移到没有加入金融信息自动交换行动的国家也不是长久之计。G20与OECD也将对不加入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的国家采取联合反制措施,促使更多的国家或地区加入这一行动。提高税收透明度。长远来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终将覆盖绝大部分国家(地区)。面对高昂的违规成本,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与其千方百计逃避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的义务,不如主动配合,做遵章守法、受人尊重的世界公民。

可喜的是,多数金融机构和非居民最近一段时间都在考虑,如何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做好居民身份的识别,账户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当务之急是尽快做好员工培训,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对其分支机构执行《管理办法》的尽职调查工作作出统一要求并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高净值个人应该注意什么

德勤中国    王欢 康婕

尽管中国版CRS已经发布,但是个人也无需因《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出台而盲目恐慌。不过,充分了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梳理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状态和跨境资产信息,复核境外金融资产的税务合规性仍是非常必要的。

《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意味着我国正在切实履行20国集团层面作出的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承诺,并积极推进该标准在中国的落地。根据《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需要履行一定的尽职调查流程,以识别非居民持有的特定金融账户,并将所识别出的非居民特定金融账户信息报送税务机关,进而再由我国税务机关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之间开展信息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是国家(地区)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原则上其并不会影响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一,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状态

很多人认为,拥有哪个国家的国籍就代表自己是哪个国家的税收居民。这是一种错误的认知。国籍、住所、实际居住或停留的时间、特殊测试标准等都有可能作为判定个人居民及税收居民身份的标准。以我国为例,中国居民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停留达到特定天数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也会被视同为中国税收居民。再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居民纳税人包含美国公民和居民外国人。依照美国移民法,居民外国人包括取得法律认可的有永久性居住权的人,即“绿卡”持有者,或是满足根据居住天数实施“实质居住测试”的个人。由此可见,简单地取得他国公民身份或拿到“绿卡”,未必能改变其中国居民身份,从而规避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因此,个人需根据现有状况或对未来的规划厘清自身的居民身份状态,充分分析潜在的税务影响并合理规划,避免同一收入被不同国家重复征税。

第二,审视海外资产的存在形式

要充分了解并区分哪些资产属于金融资产,哪些资产属于非金融资产,并作出妥善安排。《管理办法》明确指出,金融资产包括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资产的权益,前述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珠宝、字画和房产等实物商品或者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不属于金融资产。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账户所涵盖的范围远远不止存款账户。《管理办法》指出,金融账户涵盖了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和其他账户,如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收益权、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等。因此,对于形式相对复杂的资产及账户(如信托或有可能形成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离岸公司拥有的资产等),个人应当对其作出详细分析,了解其是否属于《管理办法》要求披露的金融账户范围。

第三,关注海外金融资产所在地信息披露要求

虽然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CRS,但只有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的国家(地区)才会真正实现信息的交换。此外,各国(地区)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及实施时间表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个人有必要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梳理金融账户,评估金融账户信息接收国(地区)存在的税务风险,寻求改善涉税事项合规性的方法和途径。

综上所述,《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促进国际税收征管协作,为提高税收信息透明度,构建更好的国际税收秩序和征管环境奠定坚实基础。受到影响的个人,也应理性看待《管理办法》,积极配合境内外金融机构完成合规程序。同时,个人应尽早梳理海外资产配置方案,做好涉税风险评估及长远规划。

诚信纳税人税负不会增加

中国税务报记者   张剀

看到《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的消息,拥有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等多国海外账户的北京市民杜先生担心,自己的税负会因此上升。国家税务总局的解读稿明确指出: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须担心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收负担。

记者了解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交换的信息是来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须担心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收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的解读稿指出,《管理办法》的实施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由于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绝大部分为中国税收居民,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开户体验影响不大。同时,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受到的影响较大。

征管视角看:机遇与挑战并存

青岛市地税局国际税务处处长   刘建华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账户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和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在这一大的背景下,各国家和地区之间确定基于同一标准的共同申报准则(即CRS)随之产生。近日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版CRS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和实施过程中。从国际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中国版CRS的到来,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机遇之一,就是CRS有助于解决国际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问题。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均明确了税务机关需要对我国税收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但目前我们获取居民企业和个人的境外所得信息渠道相对较窄,尤其是对于税收居民个人所得,税务机关只能通过纳税人主动申报且散落于征管系统中不同角落的信息,以及部分第三方信息和互联网信息来抓取,对纳税人包括税收居民个人的海外所得信息,特别是通过层层架构搭建而间接持有所得的信息,掌握得不全、不透,影响了税收征管的质效。通过CRS的实施,我国税收居民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包括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将进入自动交换、批量交换的新阶段,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海外金融账户信息的掌握将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这会极大地方便对纳税人境外所得的税收征管。这对我国国际税收发展,特别对自然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的建设来说,应当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当然,CRS给我们税务机关的国际税收工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挑战。例如,现行的国内税收法律体系,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法体系还有待完善,需要增加相关条款,以适应CRS的标准与规则;对我国税收居民全球所得的税收征管能力还有待提高,其中包括对税收情报的技术分析能力和交流共享水平;我国国际税收合作能力需进一步提高——这需要我们在国际税收征管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来源:《中国税务报》

原标题:《中国版 CRS 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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