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税收评论】保险企业:72号公告有重要利好!可别让这些细节“毁掉”好事······

保险企业:72号公告有重要利好!可别让这些细节“毁掉”好事······

姜妍 苏冷莎  大企业税收评论

【《大企业税收评论》精选】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以下简称72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限额。该项新政预期将大幅降低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笔者建议保险企业,应加强台账管理,合规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最大亮点:提高扣除比例

提高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比例限额,是72号公告最大的亮点。

手续费及佣金一直以来都是保险企业获取保费收入的主要成本之一。为销售保险产品,保险企业需按照市场情况,根据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将手续费或佣金支付给保险营销员、保险经纪、代理公司、银行等销售渠道。

在72号公告出台以前,保险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限额扣除。根据当时保险企业的行业特性及费率水平,29号文件分别规定了财产保险企业15%和人身保险企业10%的扣除比例,超过比例的部分不得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随着近年来保险行业商车费改、产品转型、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影响,保险企业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的费率出现了显著的增长,手续费及佣金的实际发生金额超过29号文件规定的限额,成为保险行业非常普遍的现象,而超出限额的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这就造成了税会之间的一项永久性差异。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72号公告,将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8%。

7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不难看出,72号公告在提高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比例的同时,不再区分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企业,统一了扣除比例标准,并允许超出限额的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重要利好:有效降低税负

72号公告提高限额扣除比例,且允许超限额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使手续费及佣金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金额,更接近于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可以有效降低保险企业的实际税负率,有助于提升企业利润,为保险行业的发展带来了重大政策利好。

对于人身保险企业而言,佣金及手续费扣除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至18%,提高了8个百分点,预期将大幅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举例来说,假设A人身保险企业,当期主要销售长期寿险产品,保费收入1200万元,退保金200万元,手续费佣金支出500万元。

根据29号文件,扣除限额=(1200-200)×10%=100(万元),仅占全部佣金支出的20%,有400万元的手续费及佣金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A企业为此多缴纳所得税400×25%=100(万元);按照72号公告规定,A企业的扣除限额提高至(1200-200)×18%=180(万元),当期无法扣除的金额降至500-180=320(万元),对应所得税影响320×25%=80(万元),和原规定相比降低了20%。

更重要的是,72号公告允许超额的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如果以后年度的收入以期缴保费为主,后期的手续费及佣金很少,则可以在以后年度将前期无法抵扣的320万元全部抵扣完毕。也就是说,根据29号文件,A企业仅有20%的手续费及佣金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根据72号公告,A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可以100%在税前扣除,只是扣除实现在不同的年份。

在72号公告的背景下,笔者建议财产险企业,应充分评估各自的实际手续费率情况以及产品结构策略,充分利用政策带来的红利,如果仍存在大量超限额向以后年度结转的情况,可以考虑调整产品结构,以及释放结转的超额费用。

温馨提示:加强台账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72号公告取消了原来保险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等相关资料的要求。笔者建议保险企业,应按72号公告要求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以确保企业合规享受新公告的政策红利。

手续费及佣金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存在比例限制,而且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

比如,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等。

保险企业应继续严格按照2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进行合规管理。

笔者提醒,虽然72号公告废止了29号文件中有关提供分配表等相关资料和合法真实凭证的条款,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要求取得扣除凭证。

根据规定,超出限额部分允许结转将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保险企业管理层可能需要有充分理由,说明该项资产在未来的可实现性。保险企业也须关注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建议相关企业尽快与审计师开展这一方面的沟通工作。

来源:《中国税务报》

原标题:《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18%,企业须注意——加强台账管理 合规扣除费用》

作者单位:上海德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姜妍

审核:周凤钥  张家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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