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税收评论】境外投资指引——投资哈萨克斯坦:税收协定得这样用······

【境外投资指引】投资哈萨克斯坦:税收协定得这样用······

徐梦迪等  大企业税收评论

【《大企业税收评论》精选】税收协定常被我国“走出去”企业称为“护身符”。对于投资哈萨克斯坦的中国企业而言,对这一点感触尤深。因为有了税收协定的保障,“走出去”企业可以得到不少税收利益。

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首倡之地,哈萨克斯坦与我国在各个领域开展了全方位合作。据统计,近3年,中国对哈投资年均增长率为6.6%。由此,预计会有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赴哈投资兴业。赴哈投资的中国企业需了解其基本税制,把握种类繁多的税收优惠,并合理利用税收协定,以降低境外投资税务风险。

哈萨克斯坦现行税收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以欧盟的税制原则为基础,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主体税种,实行属地征税原则,根据纳税人所得是否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确定纳税义务。凡是在哈萨克斯坦从事经营活动的哈萨克斯坦法人和外国法人,都应在当地税务机关登记。

为优化投资环境,哈萨克斯坦在税收政策上提供诸多优惠,包括减免税、免除关税和提供国家实物赠与等。对于16个优先发展领域,相应的税收优惠尤其值得投资者关注。此外,哈萨克斯坦设立了10个经济特区,税收优惠力度不容小觑。

在充分了解哈萨克斯坦税收政策细节和整体发展导向的基础上,“走出去”企业应仔细研究中哈税收协定条款,合理并充分地利用这些条款,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杰瑞集团就曾受惠于中哈税收协定。2010年,杰瑞集团在哈萨克斯坦成立全资子公司,将总价约1956万元的自有设备租赁给子公司并收取租赁费,租赁收入6年合计约5300万元。按照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杰瑞集团要按照15%的税率向哈萨克斯坦缴纳所得税,但是根据中哈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企业租金收入应按10%的税率纳税。基于此,杰瑞集团可以向哈萨克斯坦少缴纳265万元企业所得税。经多次双边磋商,哈萨克斯坦最终同意退税。

构建间接投资架构模式,是中国企业跨境投资交易的常见方式,在合理利用税收协定的基础上,构建中间投资平台,能有效降低税负。

以利息汇回为例,若中国企业直接投资哈萨克斯坦,根据哈萨克斯坦国内税法,其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需缴纳15%的股息预提税;若适用中哈税收协定,股息预提税税率可降为10%;

若利用卢森堡作为海外投资平台,根据税收协定,卢森堡与哈萨克斯坦之间的股息预提税可降为5%,卢森堡向中国分配股息时,在适用税收协定并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股息预提税可降至0,利息汇回成本大大降低。

需要提醒中国“走出去”企业的是,投资哈萨克斯坦的过程中,还应充分了解转让定价相关规定,规避境外投资税务风险。哈萨克斯坦2009年颁布的《转让定价法》扩大了被监管主体的范围,加大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要求企业采用公平交易原则,核算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与费用分配。针对资源开采行业,要求企业定期提供原油交易监督报表以证明产品定价符合市场要求,同时规定,油气企业可申请不超过3年的预约定价安排。因此,中国油气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经营可能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建议相关企业做好投资预期,提前规避税务风险。

延伸阅读:“1号公告”背后的故事

刘立旺 付婉宁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发布的《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中国企业非常关注。那么,“1号公告”的背后,有哪些鲜为人知的故事呢?

原来,为鼓励企业“走出去”,解决企业跨境投资中的双重征税问题,中国对企业境外所得实行税收抵免制度,即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限额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哈萨克斯坦针对签订地下资源使用合同的企业取得的所得,除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还征收超额利润税。超额利润税以公司为纳税人,一般实行较高的比例税率。历史上,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许多国家都开征过超额利润税。目前,只有哈萨克斯坦等个别国家仍征收此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由于超额利润税未直接命名为所得税,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款进行抵免,缺乏明确的政策规定,实际执行中未被纳入可抵免范围,相关企业对此高度关注。

在了解到企业的相关诉求后,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税收委员会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情况。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国家税务总局对界定该税种的性质进行了充分论证,评估了对税收抵免税制的风险及影响,对“走出去”企业的诉求给予理解和支持。于是,“1号公告”应运而生。

“1号公告”明确,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应按规定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计算境外税收抵免。在执行时间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税收委员会的不少会员企业表示,“1号公告”的发布,是中国在税收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回应了企业的涉税诉求和关切,有效减轻了“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税收政策的确定性,是中国税务部门真心实意地为“走出去”企业服务的务实之举,值得点赞。

点评:税企齐努力,增强确定性

曹佩浩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税收问题,税收的确定性对于“走出去”企业来说,至关重要。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在努力,企业也在积极配合,形成了良性互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号公告的诞生,就是一个鲜活的例证。

面临对外开放新格局、新形势,中国税务部门正加强与国外税务部门的合作,根据形势变化和企业遇到的新情况,积极谈签新协定,修订旧协定,使之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护航重器,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可预期的税收环境。同时,及时修订与税收协定相关的国内法,从而构建起日益完善的、符合“走出去”企业实际需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体系。

从实务角度看,提高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对企业而言十分重要,税务部门还需要在这方面持续发力——对税收政策明确但是纳税人有疑问的,应该及时给予解答;对政策不明确的,应该及时通过完善政策等方式予以明确。同时,企业还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及时反映遇到的税收问题,积极寻求税务部门的支持,降低自身税务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原标题:《投资哈萨克斯坦:用好税收协定“护身符”》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徐梦迪 毛捷

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孔丹阳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税收委员会 刘立旺 付婉宁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曹佩浩

责任编辑:罗明 周凤钥

审核:姜妍 张家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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