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税收评论】仓储服务按6%缴纳增值税?不一定!交易定性错误,税务风险“扑面而来”

仓储服务按6%缴纳增值税?不一定!交易定性错误,税务风险“扑面而来”

覃韦英曌 刘书怡  大企业税收评论  6天前

【《大企业税收评论》精选】

仓储服务,指提供仓储服务的单位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并对存储期间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营改增后,原服务业中的仓储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实践中,一些企业简单地认为,所有提供仓储的行为都属于仓储服务,对不同收费模式下的交易性质判定错误,从而引发不小的税务风险。

症状:仓储服务费占比异常

A企业为上市公司,以钢铁为主业,兼营新材料、新能源和金融等业务。2014年,A企业为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成品销售环节,成立国际贸易公司B企业,主要负责采购、销售、仓储物流及进出口等业务。2016年2月,A企业所在地市局税务人员对B企业调研时发现,B企业作为贸易企业,同时作为A企业的关联企业,厂房的仓库内长期存放大量来自A企业的钢材。B企业负责人称,是代A企业保管的存货,已收取了仓储服务费用。

税务机关对其仓储服务收入作了梳理,发现B企业自成立两年来,共计收取仓储物流服务费约3亿元,并按6%的税率缴纳税款约1800万元。税务机关还发现,B企业固定资产中仅有3辆小型轿车,无搬运必备工具,且实际员工数量及岗位不足以支撑起3亿元的仓储物流服务。税务机关怀疑,B企业在仓储服务方面存在较大税务风险。

诊断:服务性质判定错误

税务人员调查后发现,B企业对仓储服务的性质判定存在问题,导致将多种情形下的服务均按物流辅助服务的6%税率计算。

税务机关对B企业仓储物流服务的相关材料作了系统的梳理,发现其收取的仓储服务费用中,共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A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或销售产成品,由B企业负责仓储等服务,收取服务费;

二是A企业通过B企业采购原材料,B企业购入原材料后,再销售给A企业,并按销售额的2%收取服务费;

三是B企业从A企业购进产成品,销售后按销售额的2%收取服务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因此,上述第二种情况,即B企业购进原材料,再销售给A企业后所收取的服务费,应视为销售货物同时收取的价外费用,应适用销售货物17%的税率,而不是物流辅助服务6%的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因此,B企业第三种情况下收取的服务费,应视为“平销返利”, 应适用销售货物17%的税率,而不应该适用物流辅助服务的6%税率。

三种情况中,只有第一种情况是符合税法规定,可以按物流辅助服务的6%计算的。随后,税务机关对B企业作了相关的税务处理。

处方: 税收法规要厘清

本案例中,B企业认为,当A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或销售产成品给其他客户时,B企业负责仓储等环节服务,收取费用;同样,A企业通过B企业采购和销售时,B企业同样是负责仓储和装卸等环节服务,也应收取服务费,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提醒企业注意的是,虽然同样是仓储服务行为,但究其性质是不同的,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考虑到A企业和B企业为关联企业,在关联交易中,更容易出现这种对业务性质判定错误的问题。因此,建议企业,尤其是涉及仓储服务的贸易企业,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法规,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管理和留痕工作,确保政策用对,避免税务风险。

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实习记者 刘书怡

来源:《中国税务报》

原标题:《仓储服务:收费方式不同,税务处理有别》

责任编辑:罗明

审核:屠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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