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音频解读:个人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杰 杰哥聊税

今天我们聊这样一个案例,关于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在2014年7月份进行了股份制改造。2015年1月份,公司为了快速发展,在无新的资金投入的情况下,以公司结余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分配到各股东名下。公司在会计处理上记为“借:资本公积:3000万元,贷:实收资本:3000万元”。2015年5月,税务机关在对公司检查过程,发现了上述会计处理事项,询问企业财务人员,是否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事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认为该事项属于税法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并举出相关税收政策文件,依据为国税发【1997】198号文,该文具体名称为《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在请问,上述行为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若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规定,上述行为确实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畴。然而,在国税总局随后下发的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中,对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进行了补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上面的案例中,该公司虽经过股份制改造,但并没有进行上市,也就不存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那该公司的资本公积是如何形成的呢?税务机关在进一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上年度在会计处理上,将盈余公积转为了资本公积。企业为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会计上做了上面“巧妙”的处理,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仍没有逃脱税务机关的稽查,不仅补缴了税款,还被处以一倍以上的罚款。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财税【2015】116号文件在政策上也做了进一步明确。总之,现行税收政策对于个人股东取得转增股本的税收政策归纳起来就是,个人股东取得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

个人股东取得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税。

个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

个人股东取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当清晰的知晓特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不可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否则将带来税收风险。

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

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5〕116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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