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安徽国税: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给残疾人办理的社保从2015年1月1日开始生效,企业2014年发给残疾人的工资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给残疾人办理的社保从2015年1月1日开始生效,企业2014年发给残疾人的工资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但必须同时具备相关条件,其中条件之一就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如果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于2014年实际并没有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发给残疾人的工资不可以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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