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个人】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1、财税【201636号文:五、税收优惠政策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4.婚姻介绍服务。5.殡葬服务。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二、各地国税关于残疾人为社会提供服务计税的口径

1、【山东国税】201682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理疗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2、【浙江国税】20165月热点问题汇编 66

11.我公司是残疾人组成的演艺公司,营改增后对于文艺表演的收入是否可以享受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因为文艺表演属于文化体育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3、【青海国税】12366热点问题 711

8、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改增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4、【陕西国税】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一)

问题10: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职工均为残疾人的残疾人艺术团原在地税局享受各优惠政策,营改增后是否可以按照艺术团来享受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榆林)

答:36 号文件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服务免税是指纳税人是残疾人个人的情形,是指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如该残疾人艺术团原依据财税〔2007〕92 号文件享受残疾人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36 号文件未有延续其增值税优惠的具体规定,鉴于此,我局将及时将此问题反馈总局,待总局明确后,按总局规定执行。

5、【大连国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的通知 65

81.中国人寿提出了以下问题,保险代理人中有两名是残疾人,在营改增之前,残疾人月佣金收入超过3万元起征点免营业税,当时地税局是将两名残疾人办成了个体工商户身份,并为其做了营业税免税备案。营改增后,根据36号文附件3,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那么这两名残疾人如何在国税接受免税管理,是否也要参照地税的方法?

答:残疾人提供服务应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相关解读参照:法规解读027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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