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在线访谈】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 2017.10.20

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0月20日上午在线访谈文字实录

主持人:减税降费是当前国务院的重点工作之一。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度推出六大减税举措,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完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叶司长,您能否先介绍一下今年国家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优惠政策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众所周知,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是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动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业、创新+创投”协同互动发展,多次在文件中明确要对创业投资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及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明确“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在上述两个文件的基础上,明确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的定义,并进一步细化了税收支持政策:“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

今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国家完善这项政策的目的,就是要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培育多元化创业投资主体,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把更多投资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这类企业统称为“初创科技型企业”), 推动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

主持人:叶司长,我们注意到,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此次创业投资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您能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明确了具体试点政策内容。紧跟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对财税〔2017〕38号中的执行口径及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同时,税务总局通过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简化优惠手续、完善纳税申报软件、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5月31日,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工作视频会议,采取“一竿子插到底”的方式,对全国直达县级税务机关的税务干部进行了培训、辅导,对政策落实工作进行了部署,确保全国对政策把握一个标准、执行一把尺子。6月21日,税务总局还与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联合推出了六大减税举措访谈节目,所得税司邓勇司长就创业投资等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解读。今天,税务总局又专题举办“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在线访谈。这一系列的行动,充分表明税务总局对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优惠政策高度重视。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地继续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及服务等相关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主持人:叶司长,今年国家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优惠政策最大的亮点是什么?哪些群体可以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享受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这次出台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最大亮点在于,对原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和投资对象进行了“双扩围”。一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将享受70%投资抵扣优惠政策的创投企业的投资对象,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放宽至初创科技型企业;二是自2017年7月1日起,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

网友:我是一名刚毕业的研究新材料的博士,我想了解一下什么是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这个问题提的好,也是广大创业创新者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财税〔2017〕38号文件的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首先要账务健全,即在中国境内成立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其次,要满足“初创+科技”两项条件。

“初创”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三项:(1)成立时间不长。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2)规模相对较小。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3)未上市融资。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对“科技型”的界定标准只有一项,即“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初创科技型企业不需要进行资质认证或登记,只需要满足上述相关条件即可。

网友:初创科技型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回事吗?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 宋哲:初创科技型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两个不同概念。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投资对象,对其进行创业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如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提高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优惠对象,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75%的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另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自行判定,并取得登记编号,而初创科技型企业未实行认定或登记制度,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衡量判断。

 

 

 

网友:我是一家创投企业的负责人,如何证明我公司所投资的企业是初创科技型企业?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 宋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规定,创投企业应将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备查。这些资料包括:(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网友:这次投资抵扣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扩大至天使投资个人。请问什么是天使投资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从历史起源看,“天使投资”称谓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期的纽约百老汇。当时一些新秀在编排新剧目时,往往面临首演失败风险,无人对其投资。值此困难之际,一些成功艺术家出于爱心伸出援助之手,他们仿佛是上帝派来的天使。于是,“天使投资”称谓应运而生。全球天使投资研究的开拓者——美国新罕布什尔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就坚持将天使投资界定为:具有闲置资本的个人对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的权益投资。借鉴国际惯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将“天使投资”界定为“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由此可见,从事天使投资活动的首先是个人。

不过,也不是所有的个人都可称为天使投资个人。为了便于操作,财税〔2017〕38号根据国发〔2016〕53号文件,对可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同时需满足的三个条件:一是天使投资个人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没有劳务派遣等关系。也就是说,天使投资个人要相对中立,与被投资企业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投资后2年内,天使投资个人及其亲属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也就是说,天使投资个人及其亲属不能对被投资企业形成控股。三是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位于规定的试点地区。因为该政策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目前天使投资个人投资试点地区外的企业,还暂不能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

网友:我是一家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请问享受投资抵扣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二处处长 姚元:对个人合伙人来说,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需履行备案和报告手续,但这些手续由合伙创投企业统一办理,不需要个人单独办理。具体来说:首先,合伙创投企业要在投资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年度办理投资备案手续。也就是说,合伙创投企业在投资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表办理投资抵扣税收备案。其次,合伙创投企业须在办理投资备案年度起,每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履行投资抵扣报告手续,随纳税申报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每名个人合伙人当年具体的投资抵扣情况,包括新增可抵扣投资额、当年实际抵扣投资额、结转以后年度抵扣额等。

网友:按照税务部门政策的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请问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口径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的规定,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网友:我投资了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我本人也符合你们文件规定的天使投资者的条件,想要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请问我该办哪些手续?

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二处处长 姚元:对天使投资个人来说,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的手续也分两个环节,但与个人合伙人略有不同。首先,在投资符合条件时需办理投资抵扣备案,这一点与个人合伙人类似,但备案主体和备案时间有所不同。具体来看,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天使投资个人和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联合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这主要是个人能否享受投资抵扣,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密切相关。而被投资企业是否满足条件,因天使投资个人相对中立,也可能并不完全清楚,因此需要二者联合办理备案。此外,个人实际抵扣是在股权转让环节,时间跨度可能较长,甚至长达十几年,所以需要在满足投资抵扣条件的当期,将有关情况报备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记录在册,以后就无须另行报送。其次,天使投资个人在股权转让、实际进行投资抵扣时,需随纳税申报一并报告投资抵扣情况。这一点比个人合伙人手续简单,无需逐年报送,只需一次性报告即可。

网友:我是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负责人,听说今年出台的创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是试点政策,请问符合什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试点政策优惠?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 宋哲:根据财税〔2017〕38号文件的规定,适用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必须位于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网友:我是一家法人企业的负责人,我们的企业是一家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我看到财税〔2017〕38号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我想了解下这里的“满2年”怎么理解?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 宋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税收试点政策,对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仅强调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取消了对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须满2年的要求,简化了政策条件,有利于企业更及时享受政策。我举个例子,您可能更容易理解。比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7年12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18年12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19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尽管该法人合伙人的出资不足2年,但该法人合伙人也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网友:我是一家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我们这家合伙创投企业于2015年9月投资了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如果相关条件都符合,那么,我可以从今年起享受投资抵扣优惠政策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根据财税〔2017〕38号文件的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2015年9月的投资,到2017年9月满2年。那么您2017年当年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网友:我们是一家法人企业,这几年投资了多家合伙创投企业,有的投资可能回报丰厚,有的投资短期可能没有回报,有的投资可能还打了水漂。对于我们这样是多家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情况,该怎么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您的利益关切,税收政策已经考虑到。根据财税〔2017〕38号文件的规定,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合伙创投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在现实投资活动中,法人合伙人可能会投资多家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而合伙创投企业的分配可能会有所差别,有些因创业投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可能有些项目投资失败而收不回投资。因此,允许合并计算抵扣,并将所有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合伙创投企业均纳入合并范围,有助于法人合伙人充分、及时抵扣,确保税收试点政策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今年新出台的创投优惠政策对您所在的企业还有一大利好,那就是合并计算抵扣的范围既包括符合财税〔2017〕3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网友: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要享受175%的扣除比例,需要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印发)规定,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主评价和登记,及时取得登记编号。请问这个平台在哪里?如何评价?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 宋哲: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该平台建设,目前有关工作正在按计划推进。待平台正式上线后,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评价。

网友:请问研发失败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研发失败是否不允许扣除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 宋哲:失败的研发也是研发,因此也可以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失败是成功之母!

网友:我今年刚与两位大学同学创办了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最近有几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来和我洽谈投资合作事宜。投资者目前很关心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特别是研发费用占比指标。请问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20%的比例该如何计算?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 宋哲:财税〔2017〕38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我举个例子,有助于您今后和投资者谈判的时候把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指标问题说清楚。比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7年5月投资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这家初创科技型企业2017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7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35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35%,高于20%。如要求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分别满足研发费用占比要高于20%的条件,则该企业不能享受税收试点政策。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0号公告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占比可合并计算,因此,该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22.5%((100+350)/(1000+1000)),该企业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网友:我是一家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很感谢税务总局能举办这个专题的在线访谈。借此机会,我想问个问题,如果我投资的这家合伙创投企业2015年9月投资了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请问今年我能享受投资抵扣优惠吗?

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一处调研员 任宇:如果您投资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是可以的。根据财税〔2017〕38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网友:我是一家创投企业的负责人,公司今年8月用1000万元从另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受让了其持有的一个初创科技型企业30%的股权,今年9月还用固定资产投资了一个初创科技型企业,我公司可以享受试点政策吗?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 宋哲:财税〔2017〕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你公司的这两笔股权投资都不是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因此,不符合试点政策规定,所以不能享受相关优惠。

网友:我是一家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总监,我公司于2015年2月投资了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能否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根据财税〔2017〕38号文件的规定,在2017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2017年1月1日以后满2年,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税收试点政策。因此,你公司该项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如果同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以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试点政策。

网友:我是一名税务师,我有一个案例弄不太明白,想请税务总局专家解答一下。某合伙创投企业2015年9月1日投资于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500万元,截止2017年9月1日,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张某是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2017年12月31日,张某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实缴出资30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5%。该合伙创投企业2017年度实现经营所得200万元,对张某的分配比例为3%。我想了解,张某2017年度实际可抵扣投资额是多少?

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一处调研员 任宇:财税〔2017〕38号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的70%,其个人合伙人享有的部分,可以抵扣其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享有的部分,按照投资满2年的当年年末个人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与符合条件的投资额的乘积计算。

在您提供的这个案例中,张某在计算2017年度实际抵扣投资额需分两步走:一是先计算张某分得的可抵扣额。以合伙创投企业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500万元投资的70%,乘以张某2017年12月31日的实缴出资比例5%,得到可抵扣的投资额为17.5万元(500×70%×5%)。二是计算张某2017年度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为200万元×分配比例3%=6万元,小于可抵扣的投资额17.5万元。因此,张某2017年实际抵扣投资额为6万元,还有11.5万元(17.5万元-6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网友:我姓刘,是一家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我们这家合伙企业与自然人孙某、李某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制创投企业,主要业务就是对初创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并获取回报。请问我能享受投资抵扣优惠吗?

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二处处长 姚元:根据财税〔2017〕38号文件的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根据您的描述,您投资了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再投资到合伙制创投企业,合伙制创投企业再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对您所在的合伙企业来说,并不符合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因此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网友:我是一家非试点地区的企业,这个抵扣政策跟我有关系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这个问题也是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税务中介非常关心的问题。

财税〔2017〕38号文件规定,这次创业投资政策的试点地区尽管只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但该项政策可能惠及全国各地的企业和个人:(1)虽然创业投资企业须位于试点地区,但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以在全国各地。(2)虽然合伙制创投企业须位于试点地区,但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可以在全国各地。(3)虽然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位于试点地区,但天使投资个人不限地域,也不限国籍,外籍个人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享受。

网友:我是一家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0号公告附件中《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上有个备案编号,这个怎么填写?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 宋哲:这个备案编号不需要纳税人填写,而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0号公告的规定,合伙创投企业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情况备案。在办理投资情况备案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赋予并填写备案编号

网友:我是一家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这家合伙企业2015年10月投资5000万元于上海某初创科技型企业,其中我对应的投资额为600万元,在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为10%。这家合伙企业2016年亏损100万元,2017年度可能盈利500万元,我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一处调研员 任宇: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您投资的合伙创投企业2017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您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400万元×10%)。您在该项投资中可以抵扣的投资额为420万元(600万元×70%),二者相减为负,因此您当年享受投资抵扣优惠政策后,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抵扣完的380万元(420万元-40万元)可以留待以后年度抵扣。

网友:我是一名天使投资人,我在2015年8月向北京的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5000万元,2016年向苏州的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4000万元。2017年9月,苏州公司因开展不顺利进行了清算,我可以把苏州公司未能抵扣的投资额在北京公司中抵扣吗?

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一处调研员 任宇:根据财税〔2017〕38号文件的规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天使投资个人还可以在36个月以内,抵扣其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您可以把苏州公司未能抵扣的投资额在北京公司中抵扣,但有个时间节点需注意:只能在苏州公司注销清算后的36个月以内,在转让北京公司股权所得中结转抵扣。

网友:我是一名天使投资个人,我今年8月投资了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如果投资满2年后被投资企业上市了,我能否继续享受投资抵扣优惠?

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一处调研员 任宇:可以。具体执行时,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相应股权时,按照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尚未抵扣的投资额,您可以通过办理限售股转让所得清算,在税款清算时一并抵扣扣除。

网友:创业投资抵扣优惠政策将惠及哪些个人?可以享受哪些政策红利?

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一处调研员 任宇:这次创业投资抵扣优惠政策的亮点之一,是将投资抵扣优惠范围扩大到个人投资者。这主要涉及2类人员:一类是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在享受优惠政策时,按照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的70%,按个人实缴出资比例对应份额,抵扣其年度经营所得。当年抵扣不完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另一类就是天使投资个人。该类人员投资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可在其转让该企业股权时以投资额的70%抵扣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网友:我是一位投资人,请问什么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网友:我是一家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听说核定征收的法人合伙人不能享受抵扣优惠。有这项规定吗?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 宋哲:有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由于核定征收企业无法准确计算自身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包括投资抵扣优惠在内的大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核定征收企业均不能享受。

网友:我是一家创投公司的办税人员,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 宋哲: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有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手续进行了调整,通过采取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对相关手续进行了大幅度简化,并且绝大部分涉税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规定,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只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网友:我们企业是一家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我特别关心的问题是,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如何计算?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 宋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0号公告的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例如,合伙创投企业A于2017年8月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B,实缴投资额为1000万元,2019年8月该笔投资满2年。2019年2月, 法人合伙人C对A企业出资,实缴出资额为600万元。A企业截至到2019年12月收到的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为3000万元。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试点政策规定。这里C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为600万元,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3000万元的20%,则C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为200万元(1000×20%)。

资料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fangtan/171020fangta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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