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税务12366】出差津贴免个税的金额标准目前厦门市适用的标准是按哪个具体文件 2019.8.7

个人所得税咨询 留言时间:2019-08-0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12809783d294db9aed67dd186f02444

咨询对象: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出差津贴免个税的金额标准目前厦门市适用的标准是按哪个具体文件?出差的时间是否有限制?如果到国外分公司出差一年或两年的情况下取得的津贴是否可以适用该政策?国外分公司支付给在国外工作的员工的部分工资是否可以让员工在次年三月至六月汇算清缴时申报个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8-09

答复内容

一、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厦财行〔2016〕19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属于个税免税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派驻境外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可以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没有时间限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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