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税务】12366汇编(2019年6月份)(一) 2019.6.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9-06-17 http://www.hitax.gov.cn/gzcy_2_7/17114012.html

12366热点问题(2019年6月第一期)

1.企业给员工支付工资薪金,何时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 企业给员工支付工资薪金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3.企业支付给外单位专家的培训费,是否要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 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支付给外单位专家的培训费需按上述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4.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因此,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5.签订哪些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因此,签订上述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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