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税务】2019.4.10 无住所个人税收政策培训课件(杨丽芬、吴巧玲)(1-2)

2019.4.10 无住所个人税收政策培训(杨丽芬、吴巧玲-直播)

[ 2019-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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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19年4月

国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两份公告的修订思路:

1)、结合个人所得税新税制的征管要求

2)、整合旧文件,形成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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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2 无住所个人的纳税义务

3 无住所个人应税收入额的计算

4 无住所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5 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定

6 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

1 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1.1.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纳税义务不同:

居民个人: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税方法、费用扣除项目和申报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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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我要怎么判定自己的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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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有住所的定义

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

国税发〔1994〕89号: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对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境内居住的个人,其习惯性居所是中国。

1.3.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

34号公告:往返境内外当天是否计入居住天数?

34号公告第二条: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示例1 境内居住天数计算示例

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满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小姐为澳门居民,在珠海工作,每周一早上来珠海上班,周二晚上回澳门,周三早上再来珠海,周五晚上回澳门。周一、周二、周三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1天。

按全年52周计算,王小姐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不会超过90天。

问题2 华侨是外籍人员吗?在境内有住所吗?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___国侨发〔2009〕5号

“定居 ”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___国税发〔2009〕121号

•华侨虽然已取得住在国的居留权,但未加入住在国的国籍,仍然持有中国护照,不是外籍人员。

•华侨定居在海外,在境内没有住所,是无住所个人,应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判定居民身份。

2.无住所个人的纳税义务

2.无住所个人的纳税义务确定

2.1.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所得来源地

2.2.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支付收入的免税——所得支付地

2.3. 非居民个人境外支付收入的免税——所得支付地

2.1.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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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标准

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35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本公告所得来源地的基本规则: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与任职情况相结合)。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境内外工资收入的划分规则:

•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内外收入的划分)

• 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从管理角度看,无住所个人要掌握本人境内外收入,每月、每年在境内的居住时间

无住所个人适用范围: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

注:居住时间不等于境内工作时间!

示例2 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划分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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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11月份兼有境内外工作期间,境内工作期间确定如下:

• 11月5日至11月24日在境内工作,虽然期间离境前往D国度假6天,但这6天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不得剔除。

• 11月5日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A先生11月份的境内工作时间=30-4-0.5=25.5天。

2.1.2. 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标准

35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

数月奖金股权激励属于工资薪金类别,其境内外收入划分参照工资薪金收入的划分规则。

• 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所得对应的期间不尽相同。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所得的取得,时间上有延迟性,发放上可能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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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高管人员为劳务发生地+支付地) ,要按照归属于该笔奖金或股权激励的应按境内、境外工作时间划分来源地。

•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时间的部分,为境内所得)。

• 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示例3 划分数月奖金来源地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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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第四季度,A先生在C公司工作46天。

• 2020年1月,A先生在C公司工作10天。

2.1.3.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所得来源地的标准

35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劳务发生地+支付地原则)

问题3 代表处首席代表是高层管理人员吗?对于工作职位为副总或者总监但实际并没有对公司经营具有决策权的个人,如何判定其职位是否属于高管?

35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 不只要看个人职务的名称,还要看职务规定的职责范围。

• 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属于外国企业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不适用有关中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无住所个人所得税税收规定。

• 至于高管人员是否有在其位谋其职,是公司治理要研究的范畴,而不是税收政策研究的范畴。

2.2.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支付收入的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34号公告第一条:细化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具体操作

关于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有关具体操作:

1.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不论本年度是否有一次离境30天):

• 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起点,是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计算在内。

• 按此规定,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

• 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

示例4 确定累计满183天的年度是否连续满六年示例

假定法国公民约翰先生2022年1月1日来华工作,到2028年9月30日结束任职回国,其在英国、印度每年均有大量的投资收益。2028年的纳税义务是什么?

(1)假设在此期间每年在境内居住时间均超过183天,且无单次离境30天。则2028年满足承担全球所得纳税义务的条件,约翰先生应当就其包括在英国、印度的投资收益在内的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不满足“清零”条件,“连续六年”的计算链条保持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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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设在此期间每年在境内居住时间均超过183天,但2027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则2027年满足“清零”条件,可以打破“连续六年”的计算链条。即使约翰先生在2028在境内居住时间超过183天,但由于此前六年出现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况,不满足承担全球所得纳税义务的条件,其在英国、印度的投资收益在境内也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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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假设在此期间每年在境内居住时间均超过183天,但2028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则2028年满足承担全球所得纳税义务的条件,约翰先生在英国、印度的投资收益仍应在境内缴税;但由于满足“清零”条件,可以打破“连续六年”的计算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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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假设2022至2027年在境内居住时间均超过183天,2028年在境内居住时间少于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则2028年不再满足承担全球所得纳税义务的条件,英国、印度的投资收益在境内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满足“清零”条件,可以打破“连续六年”的计算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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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 无住所居民个人判定能否享受境外支付收入免税的思路是什么?

承担全球所得纳税义务的条件——同时满足:

(1)当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

(2)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

(3)此前六年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

连续年限清零的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当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

(2)当年度单次离境超过30天。

问题5 考虑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支付收入免税后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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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非居民个人境外支付收入的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高管人员除外)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

境内居住时间

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

由境外雇主支付并负担

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

由境外雇主支付并负担

非居民纳税人

无住所个人

≤90天

不征

不征

> 90天且< 183天

不征

不征

居民纳税人

无住所居民个人

≥183且 ≤6年

> 6年(第 7年 ≥183) #

有住所个人

# 当年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

无住所个人(高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

境内居住时间

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

由境外雇主支付并负担

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

由境外雇主支付并负担

非居民纳税人

无住所个人

≤90天

不征

> 90天且< 183天

不征

居民纳税人

无住所居民个人

≥183且 ≤6年

> 6年(第 7年   ≥183) #

有住所个人

# 当年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
  注:1.本表所称高管人员包括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职务的非居民个人。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  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2.本表不考虑税收协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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