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咨询热点:在资产购买交易中,资产购买方企业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11.28

在资产购买交易中,资产购买方企业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8-11-28 11:16 http://www.sztax.gov.cn/sztax/gzcy_nszx_zxrd/201811/3fcd517032f340088966ef7ebc6d3b75.shtml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因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